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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發生爭議的,如何確定案件當事人?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6-05-26 16:27 來源:煤礦安全網

    [專業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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