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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汾西礦業集團公司職工停薪留職暫行規定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6-03-20 19:44 來源:煤礦安全網

    汾西礦業集團公司職工停薪留職暫行規定

    根據《汾西礦業集團公司深化勞動用工制度改革促進提效降本工作實施方案》(汾煤辦發〔2015〕86號)文件精神,為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鼓勵職工自謀職業,解除其后顧之憂,同時達到減員提效目的,經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辦理“停薪留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人員范圍

    集團公司在崗職工(包括多經工貿公司大集體職工)均可辦理停薪留職。

    二、停薪留職期限

    停薪留職協議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停薪留職期間,原勞動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暫時停止履行。協議期滿后,本人可提出書面復職或繼續辦理停薪留職申請。

    三、辦理程序

    (一)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二)根據申請,經本單位人事、勞資部門審核,行政正職簽字批準。集團公司機關處室人員由機關勞資科或組干處審核,本處室負責人簽字批準;大集體職工由多經工貿公司審批。

    (三)職工本人在本單位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手續并執繳費憑證到本單位人事、勞資部門簽訂《停薪留職協議書》,辦理停薪留職手續。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不予以辦理停薪留職手續。

    (四)上報集團公司勞動工資處備案。

    四、停薪留職人員管理

    (一)停薪留職人員人事關系介紹到本單位勞務市場統一管理,不能占所在部門編制。

    (二)停止支付工資、獎金、津補貼及各種福利。

    (三)停薪留職的人員,要在協議期滿前30日內向原用人單位報到,提出書面復職或繼續辦理停薪留職申請,原單位在編制允許的情況下,可安排適當工作,但不能超編制安排。到期不報到,按曠工處理,超過60日的解除勞動合同。

    五、各項保險繳納

    停薪留職的人員按照各險種有關繳費標準規定的下限,向社會保險部門繳納個人部分,企業部分由企業繳納。社會保險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已辦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人員各項社會保險2015年度按原規定繳納(企業部分、個人部分均由個人繳納),2016年1月1日起按上述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六、其他事項

    (一)股份制公司參照本規定自行制定本單位停薪留職辦法,并報集團公司備案。

    (二)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必須遵紀守法,如有違法亂紀行為或造成人身傷害的,一切后果自負。

    (三)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原《汾西礦業集團公司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暫行規定》(汾煤辦[2015]447號)同時廢止。

    (四)本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規規定執行,解釋權歸集團公司。

    汾西礦業集團公司職工停薪留職協議書

    甲方(單位):

    聯系方式:

    乙方(職工):姓名 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根據乙方申請和甲方生產經營實際,甲乙雙方協議中止履行勞動合同,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以下簡稱協議期間),原勞動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暫時停止履行,協議期滿后,原勞動合同恢復履行。

    本協議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

    一、停薪留職的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協議期間,甲方停止支付乙方工資、獎金、津補貼及各種福利。

    三、協議期間,乙方與其他企業或組織(以下簡稱第三方)建立勞動關系的,發生工傷事故由第三方負責或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沒有與第三方建立勞動關系的,發生工傷事故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四、協議期間,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按甲方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五、協議期間,乙方不再享受婚假、喪假、產假、探親假、職工帶薪年休假等。

    六、協議期間,乙方與第三方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提前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七、協議期間,如遇國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或原勞動合同規定的終止、解除條件出現時,本協議及勞動合同即行終止、解除。

    八、協議期滿后,本人必須提前30日向原用人單位報到,到期不報到,按曠工處理,超過60日的解除勞動合同。

    九、協議期間,乙方應向社會保險部門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互助金等各項社會保險費,在規定時間內只繳納個人部分;超過規定時間的,企業、個人部分以及產生的滯納金全部由乙方繳納。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社會保險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協議期間,乙方在住房及子女上學、就業方面的待遇與在職職工同等待遇。

    十一、停薪留職期間,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如乙方觸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責任,甲方有權解除乙方勞動合同。

    十二、本協議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十三、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乙方人事檔案中留存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印):

    甲方負責人(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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