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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安全操作規程指南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6-02-20 23:48 來源:煤礦安全網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安全操作規程指南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定適用于全國各類煤礦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

    第2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應完成下列工作:負責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檢修、校定、充電和收發管理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工作原理及主要參數。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配備及使用的有關規定。

    4、會正確使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5、掌握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計量標準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必須每7天至少進行1次調校,誤差在規定的范圍之內。

    第6條 嚴禁在井下拆機修理。

    第7條 嚴禁私自拆開修理、查看,儀器的保養、修理等工作,只有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才能進行。

    第8條 新儀器投入使用前,要先充、放電3次以上再使用。

    第9條 維修后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定,發給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第10條 使用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每年至少進行1次檢定,檢定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11條 標準氣樣的存放使用,要符合規定要求。

    四、操作準備

    第12條 保持室內清潔、明亮、干燥,準備好常用工具、儀表、材料及工作臺。

    第13條 對便攜式瓦斯報警儀進行表面清潔,除去粘有的煤塵等雜物。

    五、操作順序

    第14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維修:儀器檢查→故障排除→修理→標定→登記備檢。

    發放:儀器檢查→按規定發放→回收→檢查→存放登記。

    六、正常操作

    (一)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發放

    第15條 發放前,先打開開關預熱15min后,顯示器為零,若有偏差,可以調整電位器給予校正,使其指示為零。

    第16條 發放前必須進行電壓檢查。如顯示欠壓或電池電壓不足,要重新充電。電池電壓不足時,不準投入使用。

    第17條 對維修的儀器各部分的檢查,應按照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查維修”部分進行操作。

    第18條 按照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必須佩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人員,發放儀器,不得借故不發。按牌發儀器,進行登記,發完后將儀器牌掛到相應位置。

    第19條 交回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時,發放人員應將其領取儀器牌還給使用人。

    第20條 對收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應檢查、維護,使其符合規定的要求。還要使儀器干凈,外觀完好、結構完整、附件齊全,各調節旋鈕能正常調節,電源開關應靈活,顯示部分應有相應顯示,動作部件應能正常動作。

    第21條 對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及時充電。

    第22條 對當班使用并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因故末檢查完的,在交班時要交代清楚下一班檢查。

    第23條 對當班使用、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進行登記。

    第24條 對當班使用未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及時匯報,查清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二)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維修、檢查、標定

    第25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細致檢查,根據先筒后繁、先外后內的原則,壓縮分析故障的部位,再用測量電壓、電阻、電流的方法,找出故障點。

    第26條 清理傳感器網上的煤塵時,可用毛刷去塵,不準用濕布,以免損壞催化元件。

    第27條 充電回路的常見故障和排除方法有:

    1、電源開關接觸不良、充電二極管損壞時,需更換新件。

    2、連接線斷線時,焊接連接線。

    第28條 電源部分的常見故障排除方法有:

    1、電池損壞時,更換新品。

    2、連接線斷線時,焊接連接線。

    3、放電時間不足8h、有短路時,維修電路。

    第29條 穩壓電路的常見故障排除方法:顯示值隨電池組電壓下降而下降,穩壓電路有元件壞,更換新品。

    第30條 傳感電橋的常見故障排除方法:開機顯示小數點或負極性點,黑白元件壞,更換新品。

    第31條 通甲烷標準氣體顯示值為負,黑白元件焊反,重新焊接。顯示數字不穩,A/D轉換器壞,更換新品。

    第32條 不能報警,報警集成塊壞,更換新品。

    第33條 換電池時須整體更換,不能用其他類型的部件代替。更換元件時須關機,防止損壞集成塊。

    第34條 維修過的儀器,必須重新進行檢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35條 零點校準:接通電源,讓儀器穩定后用清潔空氣調準儀器零點。

    第36條 示值校準:將1.0%的甲烷標準氣體,按儀器規定的流量流入儀器,標校3次,使儀器示值與標準氣體一致。

    第37條 基本誤差檢定:分別通入1.0%、3.0%的甲烷標準氣體,讀取儀器示值,應分別不超過士0.1%、士0.30%。

    第38條 用3.0%的甲烷標準氣體檢定儀器的響應時間,吸人時間不超過10s,擴散時間不超過30s。

    第39條 用1.5%的甲烷標準氣體檢定儀器的報警誤差,報警設定值與報警時的示值之差應不超過士0.1%。

    第40條 報警強度及信號檢定,報警聲級度不小于75dB,光信號在黑暗中20m處應清晰可見。

    第41條 位置誤差,儀器在正常位置與位置變動后的零值誤差應不超過士0.1%。

    七、特殊操作

    第42條 維修過程中,如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停止維修,待處理正常后,再進行工作。

    第43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檢定應按要求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44條 檢定條件:環境溫度15一35℃,相對濕度小于大氣壓力 86—106kPa,周圍無影響檢測的干擾氣體。

    第45條 外觀及通電檢查:儀器外觀完好,結構完整,附件齊全,連接可靠,電源電壓符合儀器工作要求,并有欠壓指示燈,儀器各調節旋鈕應能正常調節,儀器測量值的指示器應清晰無缺陷。

    第46條 儀器校準:檢定前,被檢儀器、檢定用甲烷標準氣體及配套設備應在同等條件下放置12h左右。

    第47條 檢定合格的儀器發給檢定證書,不合格的儀器發給檢定結果通如書,并注明不合格項目,檢定數據應記入原始記錄內,保存期2年,儀器的檢定周期不得超過1年。

    八、收尾工作

    第48條 做好交接班工作,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臺賬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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