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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得金礦業地測部部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12-29 15:20 來源:煤礦安全網

    貴得金礦業地測部部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地測部部長是進行煤礦地質測量、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在安全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的領導下開展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地測部部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并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煤礦安全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開展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按照《煤礦測量規程》,按時、準確完成地質測量各項工作任務。

    第3條 建立煤礦地質測量、防治水管理制度,并組織落實。

    第4條 組織制定本部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并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5條 建立健全各種地質測量圖紙和相關地質資料管理制度,實行檔案化管理。

    第6條 及時檢查施工現場的情況,及時進行地質測量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7條 按時編制、提供地質說明書,并按規定報批。地質說明書要便于指導設計規程的編制和指導生產。

    第8條 及時安排進行井巷控制測量工作,誤差控制在標準規定之內。

    第9條 組織檢查地面水害、鄰近礦區水害情況,及時發現隱患。

    第10條 負責排查煤礦水文地質、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隱患,并組織落實解決措施

    第11條 及時發出巷道預透通知單和水害安全通知單,通知施工區隊采取措施

    第12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及違規行為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測部部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測部部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6條 對本部承擔的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在為有關設計提供的地質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地測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建立健全地質測量圖紙和相關地質資料管理制度,影響現場施工或其他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地測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組織制定本部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地測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及時進行施工現場的地質測量工作,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地測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井巷控制測量誤差超過標準規定的,地測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組織檢查地面水害、鄰近礦區水害情況,地測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及時發出巷道預透通知單和水害安全通知單,或未及時通知施工區隊采取措施的,地測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對煤礦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進行有效監督的,地測部部長負重要責任。

    第2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地測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地測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地測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地測部部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地測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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