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歡迎來到煤礦安全生產網!

    貴得金礦業機電部副部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12-29 15:18 來源:煤礦安全網

    貴得金礦業機電部副部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機電部副部長應積極協助機電部部長在分工范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范圍內的工作負責。機電部副部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機電部部長開展機電、運輸管理等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圍內完成或組織完成相應的工作。

    第3條 按照分工要求及時組織進行機電、運輸管理檢查,發現煤礦使用的設備、安全設施不符合有關規定時,機電部副部長可立即組織整改。

    第4條 發現有關人員不適宜擔任相關崗位的工作時,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

    第5條 機電部部長未在崗位時,機電部副部長應根據安排承擔部長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6條 按照分工要求,及時制定規程措施,保證其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7條 及時向機電部部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部副部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作業人員屢次違章作業行為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副部長降級直至開除的處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報告程序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機電部副部長對分工范圍內煤礦的機電、運輸設備管理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2條 煤礦在生產中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機電部副部長應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按照分工未及時進行現場機電、運輸系統安全檢查,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機電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在機電部副部長參加的煤礦有關設計規程措施編制時,出現明顯機電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機電部副毛遂自薦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完成分工范圍內的工作,機電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煤礦安全網(http://www.hy77.org)

    備案號:蘇ICP備12034812號-2

    公安備案號: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礦安全生產網 徐州鑄安礦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機軟件掃描微信二維碼

    關注我們可獲取更多熱點資訊

    感謝網狐天下友情技術支持

    最近手机中文字幕高清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