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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得金礦業生產(技術)部副部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12-29 15:18 來源:煤礦安全網

    貴得金礦業生產(技術)部副部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生產(技術)部副部長應積極協助生產(技術)部部長在分工范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范圍內的工作負責。生產(技術)部副部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并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生產(技術)部部長開展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等規定,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按照分工要求編制煤礦的采掘接續計劃,按規定報有關領導審批,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并有利于煤礦安全管理

    第3條 要按照分工組織人員進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質量檢查、驗收。

    第4條 按照分工負責組織進行采煤、掘進工作面質量檢查評比活動。

    第5條 經常進行采、掘工作面貫徹規程措施的檢查。

    第6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解決現場存在問題,隨時掌握采掘工程的進度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第7條 及時向部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部副部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部副部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按照分工要求,生產(技術)部副部長對采煤、掘進等方面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2條 進行編制煤礦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時,造成礦井采掘接續失調,生產(技術)部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在生產(技術)部副部長負責組織的采煤、掘進工作面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生產(技術)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生產(技術)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生產(技術)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生產(技術)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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