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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加強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10-26 16:36 來源:煤礦安全網

    贛煤安字〔2015〕99號

    各產煤設區市、省直管縣(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省能源集團公司,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為加強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工作,有效預防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9號)、《強化煤礦瓦斯防治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2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加強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請各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轉發至轄區內各煤礦企業,省能源集團公司轉發至省屬煤礦。

    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5年9月29日

    加強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若干規定

    1.嚴格落實防突工作責任。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突出礦井的礦長是第一責任人,礦井總工程師負技術責任;礦井總工程師兼任第一副礦長,配備地質副總工程師

    2.嚴格技術管理。突出礦井分煤層、分水平、分區域測定瓦斯含量、瓦斯壓力和抽采半徑等基礎參數,試驗考察瓦斯突出敏感指標和臨界值。加強瓦斯地質勘查工作,嚴防誤揭煤層。

    3.嚴格風險管控。突出礦井每月逐頭逐面進行安全生產風險分析,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頭。嚴禁對瓦斯壓力超過0.7MPa、或瓦斯含量超過7m3/t的煤層進行采掘作業;嚴禁瓦斯超限作業;嚴禁在應力集中區進行采掘活動;嚴禁回采工作面抽采出現“空白帶”組織生產;嚴禁抽采時間不足從事采掘作業。

    4.嚴格現場管理。處理瓦斯異常和石門揭煤時,礦領導必須在現場指揮;強化鉆孔施工驗收、效果檢驗、監控參數、圖紙資料等管理,嚴禁弄虛作假。

    5.嚴格應急管理。采掘工作面發生瓦斯超限、響煤炮等煤與瓦斯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產撤人,分析原因,礦領導帶班深入現場消除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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