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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員工安全行為管理規則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9-02 11:47 來源:煤礦安全網

    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員工安全行為管理規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員工安全行為,防止和減少因行為不規范而導致的各類事故,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煤礦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規范》(AQ/T1093-2011)和《企業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基礎》(Q/SHJ1000-2014),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集團公司煤礦生產建設單位、洗煤廠、地面建筑及為其服務的委外施工隊伍。電力板塊、煤制油化工板塊及其它地面單位執行自行規定。

    第三條 名詞解釋

    (一)安全行為:按章操作、遵守勞動紀律,執行崗位標準作業流程的行為。

    (二)不安全行為: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可能導致風險和事故發生的行為。

    第四條 不安全行為識別

    (一)違章指揮的識別

    1.違章指揮:是指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規程標準制度及生產經營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指揮行為。

    2.違章指揮的原因:不從實際出發,盲目追求完成生產任務;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人員、方法等條件不具備;安全意識淡薄,不懂安全技術規程,不尊重專家與員工的建議,強令或指揮他人冒險作業。

    3.常見的違章指揮行為:不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有關規定履行職責;不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強令員工冒險違章作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不執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規定,不履行審批手續,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二)違章作業的識別

    1.違章作業行為:是指在勞動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

    2.出現違章作業行為的原因:安全技術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確的操作方法;明知是違章行為仍冒險作業;明知正確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煩,圖省事而采取違章操作行為;僥幸心理嚴重,明知違章行為可能導致事故發生,仍采取試試看的違章行為。

    3.常見的違章作業行為:不按規定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工作不負責任;發現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缺損,不及時匯報,繼續操作;不執行規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對違章指揮盲目服從,不加抵制;不按操作規程、工藝要求操作設備;忽視安全,忽視警告,冒險進入危險區域等。

    (三)違反勞動紀律的識別

    1.違反勞動紀律:是指違反勞動生產過程中,為維護集體利益并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而制定的,要求每個員工遵守的規章制度的行為。勞動紀律包括:組織紀律、工作紀律、技術紀律以及規章制度等。

    2.常見違反勞動紀律的表現:遲到、早退、脫崗、串崗、睡崗;工作時間干私活、辦私事;工作中不服從分配,消極怠工;不聽從指揮,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正常工作;不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等。

    第五條 根據不安全行為情節,可能產生或產生后果的輕重程度和風險等級,將其分為A類、B類、C類三類。

    A類不安全行為:特別嚴重不安全行為,即情節或后果特別嚴重。

    B類不安全行為:即情節或后果僅次于A類的不安全行為。

    C類不安全行為:一般不安全行為,即情節或后果較輕的不安全行為。

    第六條 對觸犯A類不安全行為規定的人員,扣減(12個月)全年安全風險抵押金。年度內發生2次A類不安全行為的,根據情節給予開除礦籍、留礦查看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對觸犯B類不安全行為規定的人員,扣減月度安全風險抵押金,本金重新抵押。年度內發生2次B類不安全行為的升級為A類。

    第八條 對觸犯C類不安全行為規定的人員,扣減月度安全風險抵押金。年度內發生2次C類不安全行為的升級為B類。

    第九條 不安全行為造成事故隱患或較大經濟損失的,現場不能直接認定責任人的,組織追查認定責任,對責任者參照本辦法給予處罰。

    第十條 勞務工比照同工種合同制員工的扣罰金額50%執行。

    第十一條 不安全行為所扣減安全風險抵押金列入單位(部門)的安全獎勵基金。

    第十二條 煤礦安全管理部門應建立不安全行為人員檔案,詳細記錄違章情況,分級、分類(在冊人員、外委人員、勞務派遣人員)統計不安全行為人數。

    第十三條 對于觸犯不安全行為規定的,相關處理應在所在單位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完善的員工行為監督制度,及時對員工不安全行為進行監督和控制,對識別出的員工不安全行為進行分析,為不安全行為控制和矯正培訓提供依據。

    第十五條 本規則中未列入的不安全行為,可參照國家、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及產生和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程度,比照本規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鼓勵員工舉報不安全行為,能夠及時向安監部門或領導匯報,經過核實并得到有效處理的從單位(部門)安全獎勵基金中提取獎勵:

    1.A類獎勵300元。

    2.B類獎勵200元。

    3.C類獎勵100元。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集團公司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全行為管理規則》(神寧辦〔2009〕86號)同時廢止。

    附件:1.神華寧夏煤業集團公司員工不安全行為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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