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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能源化工集團礦井瓦斯異常區管理規定(暫行)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8-21 13:23 來源:煤礦安全網

    河南能源化工集團

    礦井瓦斯異常區管理規定(暫行)

    第一條 隨著礦井開采深度增加,煤層瓦斯含量及瓦斯壓力逐漸增大,瓦斯礦井出現高瓦斯區域,甚至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為深刻吸取瓦斯事故教訓,認真貫徹《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嚴格落實《河南省強化煤礦安全生產暫行規定》、《河南省煤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十項措施》等有關要求,加強對瓦斯礦井瓦斯異常區、應力集中區、地質構造破壞帶的管理,杜絕瓦斯事故發生,河南能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集團公司)結合實際,研究制定了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基建礦井和生產礦井的新采區進入煤層之前,以及生產礦井開采垂深每增加50m,必須測定原始瓦斯壓力和瓦斯含量等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瓦斯礦井發生瓦斯動力現象或存在瓦斯異常區,必須進行礦井(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經鑒定為非突出礦井(煤層)的瓦斯異常區(下同)管理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正常通風時,瓦斯礦井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采區或工作面,認定為瓦斯異常區。

    (一)采掘工作面生產期間突然出現絕對瓦斯涌出量變化,幅度在20%以上;

    (二)采煤工作面回風流中瓦斯濃度經常處于0.5%以上;

    (三)采掘工作面爆破后或割煤期間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0.8%,1個月內超過2次;

    (四)采掘生產期間,回風流中瓦斯濃度較正常情況下瞬時增大值超過0.3%;

    (五)掘進工作面停風時,30min內瓦斯濃度達到2%或以上;

    (六)煤層瓦斯含量大于5m³/t或瓦斯壓力大于0.5MPa;

    (七)采掘及鉆孔施工過程中出現煤體發生位移、噴孔、頂鉆、卡鉆等瓦斯動力現象;

    (八)采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5m³/min,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3m³/min;

    (九)礦井未按規定及時測定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瓦斯參數,或開采區域瓦斯參數掌握不清;

    (十)各種鉆孔孔口瓦斯濃度達到20%以上;

    (十一)存在其它瓦斯涌出異常情況或瓦斯動力現象預兆。

    第四條 礦井存在瓦斯異常區,必須及時分析瓦斯異常原因,同時要及時報告上級公司,并作為重大隱患掛牌管理

    第五條 所有礦井必須設置通防部門,且按規定配備專業人員,存在瓦斯異常區的礦井必須在通防部門設置專人負責防突工作,同時組建瓦斯抽采隊伍。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及各級崗位責任制,配齊符合有關規定、技術水平滿足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現場防突管理人員應由從事防突專業工作不少于2年,且勝任防突工作要求的專業人員擔任。存在瓦斯異常區的瓦斯礦井防突管理人員必須經過防突專項培訓,熟悉防突工作。

    第六條 存在瓦斯異常區的采區應設置專用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必須實現獨立的回風,嚴禁共用回風及串聯通風,不能避免共用回風的,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認定的上一級公司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七條 瓦斯異常區的采掘工作面必須健全瓦斯抽采系統,采取預抽瓦斯措施,并在采掘前進行抽采達標評判,評價方法可參照高瓦斯礦井執行。

    第八條 瓦斯異常區必須嚴格執行以下瓦斯防治專項措施

    (一)采掘工作面開工前,必須按要求編制工作面設計及專項防突設計,同時履行審批程序,并嚴格執行。新發現的瓦斯異常區,應先停止采掘活動,補充專項防突設計,完善安全防護設施。該區域應嚴格執行局部“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經預測預報為無突出危險或經抽采達標評判合格后方可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相關程序組織生產。抽采不達標的工作面應補充實施區域防突措施強化瓦斯抽采,直至抽采達標。抽采達標評判報告經礦總工程師、礦長簽字審核并報上一級公司批準后方可生產。

    (二)進行抽采達標評判時,采掘工作面鄰近地質構造帶要進行重點消突評判并加密檢驗點。

    (三) 經抽采達標評判合格的采掘工作面,執行區域驗證,煤巷掘進執行遠距離放炮措施(分層開采煤層的中、底層煤巷掘進除外);采掘工作面的通風設施必須符合防突設施建設要求。

    (四)專職瓦斯檢查工應按要求檢查瓦斯及有毒有害氣體,對于有瓦斯及其它有害氣體異常的地點要加強檢查,嚴防瓦斯積聚和有毒有害氣體濃度超標。

    第九條瓦斯異常區必須嚴格執行超前鉆探工作:

    (一)要樹立“瓦斯治理,地質先行”的瓦斯地質管理理念,瓦斯異常區的掘進工作面要嚴格按照“有掘必探”原則開展超前鉆探工作,鉆孔數量正前方至少2個,巷道兩側各1個,查清前方不低于60m、巷道兩側(沿空側除外,下同)不低于15m范圍內的地質構造及煤層賦存條件,同時觀察探孔瓦斯情況,并認真做好記錄。

    (二)巖巷掘進工作面要確保巷道與煤層最小法向距離不小于7m,否則必須在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并經抽采達標評判后方可掘進,在掘進時應保留不低于20m的探煤超前距。預計巷道與煤層最小法向距離小于5m、揭煤或近煤穿構造時,必須在巷道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10m(地質構造帶20m)前編制臨近煤層掘進瓦斯防治措施或揭煤專項防突設計,并報上一級公司審批后方可實施。

    (三)煤巷掘進工作面前探鉆孔可以兼做區域預測取樣鉆孔,當兩者不能共用時,必須重新布置區域預測鉆孔。區域預測必須滿足在掘進前方每20~30m至少布置一組測點的要求,每組測點應控制巷道正前和兩幫,且巷道兩側的測點應分別控制巷道兩側輪廓線外不少于15m范圍。在預測范圍內經預測為無突出危險的煤巷掘進工作面,掘進時應進行區域驗證并同時保留不低于30m的鉆探超前距和不低于20m的區域預測超前距。一旦區域預測、區域驗證超標或在鉆孔施工過程中發現有噴孔、頂鉆等明顯突出預兆時,必須重新采取區域防突措施,經驗證措施有效時方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恢復掘進。

    第十條 應力集中區主要包括:開采孤島工作面;在采空區應力集中影響范圍內開采;在向斜、背斜軸部及影響范圍內開采;在過老巷、貫通影響范圍進行采掘作業;在保護煤柱內進行采掘作業;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采掘作業;其它容易造成應力集中的采掘活動。

    瓦斯異常區的采掘工作面施工應避開應力集中區。

    (一)一個或相鄰的兩個采區在同一區段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相向回采和背向回采的兩個工作面的間距均不得小于100m。相向掘進的兩個工作面間距不得小于60m,并且在小于60m以前實施鉆孔一次貫通,只允許向一個方向掘進,另一掘進工作面不得安排人員作業。工作面回采結束的半年內或在礦壓未穩定前,不得在采空區兩側掘進巷道。工作面設計應避免采用跳采的方式形成孤島工作面,避開應力集中區、瓦斯異常區、地質構造破壞帶的疊加區域,無法避免時必須按突出礦井工作面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礦長審批后作為礦井的重點工作面加強管理。

    (二)高突礦井及礦井瓦斯異常區巷道開口必須提前一周向上一級公司報批。上報材料包括該區域抽采達標評判報告或首循環區域預測結果報告、超前探測施工效果評價報告、地質預測預報、采掘工程平面圖、工作面瓦斯地質圖、施工作業規程,以上材料必須經礦總工程師、礦長簽字審核確認后上報,經上一級公司批準后方可開口掘進。

    (三)巷道的開口位置必須避開地質構造破壞帶、應力集中區及未抽采達標的瓦斯異常區。

    第十一條 地質構造破壞帶主要包括:斷層、褶曲、火成巖侵入、煤層厚度變化異常、煤層層理紊亂,煤質變軟、暗淡無光澤,煤層受擠壓變粉碎,傾角變陡,煤層破碎等。瓦斯異常區必須加強地質構造破壞帶的措施管理。

    (一)礦井瓦斯異常區的采掘工作面生產過程中,預計揭露落差0.5m及以上的斷層或過地質構造帶期間,除已實施了有效消突措施的以外,必須立即停止生產,采取局部“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經防突措施有效后,方可在安全防護措施到位的情況下繼續生產。

    (二)對于落差超過煤層全厚的斷層,須按照石門揭煤工作面進行管理并編制揭煤專項防突設計,經由上一級公司批準后實施。

    (三)綜掘工作面過斷層期間,斷層前后各20m范圍內必須采用炮掘工藝,并執行遠距離爆破等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四)嚴格地質預測預報工作,地質條件發生變化與預報情況不一致時,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礦井地質部門應及時收集地質資料,及時分析和編錄地質圖件,重新下發臨時地質預報通知書,并由防突部門制定有效的瓦斯防范措施,經審批采取措施后方可恢復掘進。對于未經采取揭煤措施導致巷道進入與煤層最小法向距離5m以內的,均按照重大未遂事故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嚴格執行瓦斯超限撤人制度。礦井在采掘作業過程中出現瓦斯動力現象(如響煤炮、打鉆時噴孔、頂鉆等)或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的,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先撤出人員、發出警告,在不受瓦斯威脅的安全區域內切斷電源、設置警戒,同時向礦調度室匯報,然后由礦長和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查明原因,制定預防和整改措施,并立即向上一級調度室報告。只有在查明原因,探清地質構造情況,采取有效針對性措施后方可恢復施工。

    第十三條 礦井瓦斯異常區的采掘工作面停工時間超過72h的,工作面復工前必須首先執行一輪深孔抽(排)放措施進行超前卸壓,然后再進行預測預報,只有在指標不超標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時方可復工生產。執行深孔卸壓措施時,采煤工作面鉆孔控制回采前方不少于20m;掘進工作面鉆孔控制前方不少于30m、巷道兩側的范圍不小于5m。

    第十四條 施工抽采鉆孔的地點(含掘進工作面)必須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并確保對現場打鉆作業過程全程監控;視頻資料應連續完整,存檔時間不低于7天。礦井要完善視頻監控使用及鉆孔驗收的管理規定,明確各級管理人員抽查鉆孔視頻資料的周期及次數,并有記錄可查。發現有關記錄、標識、技術資料與視頻內容不符的,要嚴格進行責任追究并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五條 瓦斯異常區的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綜掘的,必須先執行遠距離爆破措施,完成掏槽或全斷面落煤工序后,再采用綜掘機刷幫清煤掘進,不得直接采用掘進機掘進落煤;每次綜掘進尺需在作業規程及措施中明確規定,但一次爆破后準掘進尺不得超過實際炮眼深度的0.9倍。過地質構造帶時,必須采用炮掘安全通過后,方可恢復綜掘。

    第十六條 所有礦井均需填繪礦井瓦斯地質圖(比例1:5000)和采掘工作面瓦斯地質圖(比例1:1000)。圖中需標明突出煤層(中、底層除外)、保護層的采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煤厚及軟分層厚度、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發生動力現象的區域或位置、瓦斯基礎參數、突出預測參數的超標位置、瓦斯超限位置等。地測部門與防突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填圖,每周應互通瓦斯地質信息,地測部門應主持瓦斯地質圖的修編。其中,礦井瓦斯地質圖應逐月填圖,采掘工作面瓦斯地質圖應至少每周填圖一次,出現動力現象、瓦斯超限或參數超標的地點應隨時上圖,由礦總工程師審批。采煤工作面瓦斯地質圖在工作面投產前,印送通防、生產科室及生產區隊,有效指導生產組織及瓦斯管理。

    第十七條強化防突意識,加強防突知識培訓工作。

    (一)落實礦長作為強化防突意識第一責任人、第一引導人、第一塑造人的職責,組織編制全員強化防突意識計劃,經常性組織開展全員案例警示教育。礦長至少每半年親自講一次案例警示教育課,其他生產及技術口的副職至少每季度講一次案例警示教育課。

    (二)所有礦井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納入瓦斯防治的培訓范圍,熟練掌握防突基本知識,掌握正確的避災、自救、互救知識及避災路線,熟知自救器、壓風自救、避難硐室等安全防突設施的使用方法,定期開展培訓、組織專家進行講座等。

    (三)礦井每半年應至少開展一次防突或瓦斯超限應急演練,制定可靠的演練方案,提高礦井的應急處置能力及全員的瓦斯防范意識。

    第十八條 建立總工程師瓦斯信息聯系機制。礦井總工程師每日應通過電子郵件或手機短信等方式,及時向煤業公司匯報礦井瓦斯情況,煤業公司總工程師每周三和周六應向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和技術管理部匯報瓦斯異常情況,并及時采取相應治理措施。

    第十九條 未按本規定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單位,一經發現應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人員的管理責任,并按事故進行追查;造成傷亡事故的應依法進行追究,屬行政處罰的應升格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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