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機電設備事故分析、追查處理有關規定(劉莊煤礦)
一、當運輸設備發生機電事故時,當班負責人或運輸區值班人員,要按規定及時逐級匯報,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分析,作為事故追查的主要依據。事故單位不準隱瞞,凡隱瞞不報的,罰單位領導200元,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
二、事故追查后,對事故的責任者要有處理結果,按責任的大小、情節輕重、造成的后果等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三、對運輸設備的使用、保養、維修有關人員要嚴格按責任制和操作規程執行,嚴禁野蠻使用運輸設備,凡因使用不當造成設備損壞的,使用人員必須如實匯報設備維修人員,立即組織維修。處理好后由維修人員匯報機電隊長或分管領導,拿出處理意見。
四、對損壞設備后隱瞞不報的,維修人員發現后必須要求使用單位認真追查。查出責任人,拿出處理意見,并加重處罰。
五、對設備損壞后,即無人匯報,又無人維修處理的,運輸公司有關人員檢查發現后,責任由維修人員承擔,處罰該設備的維護責任人。
六、對運輸設備長期失修而造成事故,影響安全生產的,根據情節輕重,加重處罰責任人,單位領導負管理責任,一并處罰。
七、對發現事故,堅決做到“四不放過”既:
(1)、事故原因沒有追查清楚不放過;
(2)、對事故責任人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3)、沒有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不放過;
(4)、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八、運輸區職工必須人人做到文明生產,合理、正確、精心地使用、維護保養運輸設備,使得臺臺設備安全、有效、正常地運轉,以提高我們的工作效率,降低勞動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