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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矸石轉運安全管理協議(劉莊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8-14 16:27 來源:煤礦安全網

    矸石轉運安全管理協議(劉莊煤礦)

    1 、協議制訂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5〕162號《煤礦矸石山災害防范與治理工作指導意見》及本企業有關規章制度

    2、矸石轉運單位的安全管理

    2.1矸石轉運單位必須接受所在礦的全面管理,所有人員必須遵守所在礦的各項規章制度

    2.2矸石轉運單位必須持有矸石轉運合同或協議書,并按照合同或協議書中有關規定進行轉運作業。必須制定矸石轉運作業規程及安全措施

    2.3矸石轉運單位的作業人員數量必須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特殊工種必須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并持證上崗。

    2.4矸石轉運單位必須服從礦矸石山管理部門現場的統一管理、指揮和調度,按規定要求和指定地點進行裝運。矸石山場地的工作人員、車輛和客戶等必須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統一調度和指揮。對擾亂現場秩序、不服從調度和指揮的必須接受礦有關部門的處理。

    2.5所有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接受所在礦的安全及工程質量檢查,違反公司、礦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時,必須接受所在礦有關部門的處罰。

    2.6矸石轉運時,應盡量減小矸石山堆積斜面的坡度,堆積角不得大于自然安息角,當矸石堆積角接近或達到自然安息角時,必須用推土機推、用高壓水沖、或其他辦法減小矸石堆積的坡度。矸石轉運單位必須在矸石轉運的危險區域內,設置警戒柵欄,派專人看管,嚴禁閑雜人員入內。

    2.7矸石山四周必須設置安全警戒區,安全警戒區內嚴禁任何閑雜人員進入,并設立永久性的危險標記;

    2.8當遇到暴雨等惡劣天氣,必須封鎖矸石山安全警戒區,禁止人員和車輛接近,禁止矸石轉運作業,以防矸石山出現崩塌、滑坡等意外事故;當矸石山出現異常現象,特別是雨雪天應加強監測、監控。

    2.9夜間轉運時,必須確保照明亮度,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2.10矸石轉運單位在施工中發生的各類事故,必須立即按規定向所在礦主管部門匯報,接受有關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和處理。

    2.11矸石轉運單位所轉運的矸石必須按轉運協議要求,用作規定的用途,不得隨意改變轉運矸石的用途。

    2.11矸石轉運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須持有國家上級主管部門認可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資格證書。矸石轉運單位的所有從業人員必須具備一定作業經驗,經有關部門的認可。

    2.12矸石轉運單位必須了解、掌握國家、企業對矸石山的有關管理規定,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3 、其它

    3.1矸石轉運單位在施工中發生的各類事故,必須立即按規定向所在礦主管部門匯報,接受有關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和處理。

    3.2 矸石轉運單位在施工期間,出現列級非傷亡事故、輕、重傷事故及工程質量出現問題時,其一切費用均由矸石轉運單位負責,并要賠償礦方的損失,必須按所在礦規定制度接受處罰。

    3.3 矸石轉運單位所有人員出現“三違”現象時,按所在礦“三違”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4 安全生產責任與義務

    4.1矸石轉運單位有執行國家及行業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指令、標準的權利與義務,對所在礦安全負責。

    4.2矸石轉運單位有權制止任何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有遵守所在礦的勞動紀律的權利和義務。

    4.3矸石轉運單位有向所在礦提出改進安全管理及工程質量管理的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4.4矸石轉運單位有權要求所在礦在合同規定范圍內,為其改善生產作業環境;

    4.5矸石轉運單位由于管理不善,出現嚴重安全及工程質量問題時,礦方有權終止合同;

    4.6矸石轉運單位不服從所在礦安全管理時,礦方有權解除合同。

    5.附則

    5.1本協議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定有抵觸時,按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定執行。

    5.2 本協議自工程發包方與承包方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

    工程發包方:(章)    工程承包方: (章)

    礦 長: (簽字) 安全責任人: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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