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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井瓦斯檢查的一般規定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8-07 22:21 來源:煤礦安全網

    礦井瓦斯檢查的一般規定

    (1)建立嚴格的按巡回檢查圖表檢查瓦斯的制度

    (2)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3)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都應納入檢查范圍。

    (4)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濃度檢查次數如下:每班至少3次; 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噴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并安設甲烷斷電儀。

    (5)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濃度應每班至少檢查2次;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二氧化碳濃度;本班未進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可能涌出或積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應每班至少撿查1次。

    (6)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并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有關條文的規定時,瓦斯檢查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點。

    (7)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至少檢查1次,擋風墻外的瓦斯濃度每周至少檢查1次。

    (8)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礦調度室匯報。

    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總工程師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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