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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改建擴建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僅供參考)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8-06 07:28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改建擴建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僅供參考)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煤礦改建、擴建項目及整合技改項目竣工驗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關于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調〔2007〕95號)、《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規范煤炭資源整合的若干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48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煤炭資源整合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云政發〔2007〕151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煤礦改建、擴建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第三條煤礦改建、擴建項目竣工驗收前,煤礦建設單位應當編制聯合試運轉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方可進行聯合試運轉,并按照隸屬關系及時向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單位備案。

    第四條煤礦改建、擴建項目在進行聯合試運轉期間,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做好現場檢測、檢驗,收集有關數據。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單位應當指導煤礦建設單位對聯合試運轉過程中發現和存在問題進行整改,并對相關資料補充完善。

    第五條 煤礦改建、擴建項目聯合試運轉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編制聯合試運轉報告,向相關部門申請安全、環保等專項驗收。專項驗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編制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并按隸屬關系逐級上報項目竣工驗收申請。

    第六條 煤礦改建、擴建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礦井開拓方式、提升運輸方式及通風類型、通風方式發生變化的;礦井瓦斯等級、煤層自燃類型、煤塵爆炸性危險等級以及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發生變化的;開采地質條件、采煤方法及工藝發生變化的;首采區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修改初步設計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七條煤礦建設單位應當逐級向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據實填寫《云南省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申請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申請;

    (二)建設項目聯合試運轉報告;

    (三)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工作資格證復印件;

    (四)項目核準文件,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及其審批文件,開工備案等材料;

    (五)安全、環保等專項驗收批復文件、工程質量認證報告書等相關材料;

    (六)礦井竣工實測圖,主要包括:

    1.采掘工程平面圖;

    2.礦井通風系統圖;

    3.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布置圖;

    4.井下避災路線圖;

    5.井上、下對照圖;

    6.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八條煤礦改建、擴建項目竣工驗收,按設計生產能力實行分級負責。竣工驗收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煤礦安全監管、煤礦安全監察、發展改革委、環保以及煤礦改建、擴建項目設計、施工等單位參加驗收。

    (一)設計生產能力在9萬噸/年及其以下的煤礦改建、擴建項目竣工驗收,由州(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批復。

    (二)設計生產能力在9萬噸/年以上的煤礦改建、擴建項目竣工驗收,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組織驗收并批復。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可根據實際情況,委托省煤炭行業技術審查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專家委員會)進行驗收,形成項目竣工驗收專家組意見。

    (三)省監獄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團公司所屬煤礦的改建、擴建項目竣工驗收,按隸屬關系逐級申報,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組織驗收。

    第九條煤礦改建、擴建項目竣工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改建、擴建及整合技改項目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與批準的初步設計內容相符;

    (二)礦井安全設施、環保、工程質量認證等專項工程已建設完成并通過專項驗收合格;

    (三)煤礦建設項目主要生產系統全部形成,經聯合試運轉后,運轉正常,工程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要求;

    (四)首采工作面和首采區裝備完成并具備生產條件,能保持正常生產接續;

    (五)地面生產系統按設計建成,非工業性建筑滿足生產生活需要,具備礦井生產的外部條件;

    (六)礦井組織機構設置符合生產、安全要求,規章制度建立健全,職工經過依法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取得上崗操作資格證書,礦長經培訓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圖紙、技術資料等檔案完整齊全并具備歸檔條件。

    第十條 煤礦改建、擴建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從省專家委員會中抽選專家成立專家組,專家組成員人數不少于5人。竣工驗收時應當聽取煤礦建設單位有關情況匯報,查閱工程檔案資料,現場檢查驗收礦建、土建、安裝工程以及安全、環保等設施的質量、運轉使用情況,并形成項目竣工驗收專家組意見。

    第十一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在5個工作日內對項目核準申請材料完成審核,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煤礦改建、擴建項目,按規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或者修改的內容。

    第十二條省、州(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煤礦改建、擴建項目,應當在在30個工作日之內組織驗收。

    第十三條 負責項目驗收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部門批準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以及國家有關規范、規程標準的規定,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煤礦改建、擴建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建設內容有調整的,按照依法批準后的修改調整文件執行。

    第十四條 煤礦改建、擴建項目驗收合格的,組織驗收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批復,煤礦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申請相關證照變更。

    第十五條 煤礦改建、擴建項目未通過竣工驗收的,組織驗收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存在問題及整改要求。煤礦建設單位針對存在問題,應當按照整改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整改。經整改合格的,應當重新申請。

    第十六條煤礦改建、擴建項目竣工驗收過程中,未按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或未經依法批準擅自變更建設項目設計內容的,不予通過項目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煤礦改建、擴建項目竣工后,經竣工驗收合格,變更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第十八條 未按照要求進行竣工驗收的煤礦改建、擴建項目,不予變更煤炭生產許可證。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實施。

    附件:云南省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申請表

    附件:

    云南省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申請表

    礦井名稱   地址  
    工程性質   設計能力  
    企業法人   聯系電話  
    設計單位  
    施工單位  
    總投資   項目開拓方式  
    建設項目重大情況說明(含設計變更、工程延期等):
    企業法人意見: 負責人(簽章):年月日
    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意見: 負責人(簽章):年月日
    州、市煤炭主管部門(集團公司、省監獄管理局)意見: 負責人(簽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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