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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技術處主任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棗莊礦業)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7-28 10:37 來源:煤礦安全網

    生產技術處主任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棗莊礦業)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等規定,全面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文件和規定。

    第2條 負責礦井采區設計的安排、審批工作,并負責對規程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3條 參加編制分管范圍內安全工作規劃、計劃設計、安全技措工程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并督促落實。

    第4條 指導煤礦技術人員編制作業規程、施工措施等,參加審查作業規程、施工措施前應到現場勘察。

    第5條 經常深入現場,監督檢查上級安全指令、文件和規程措施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制止違章行為。

    第6條 參加分管專業事故隱患排查,監督檢查落實處理措施。

    第7條 參加有關專業安全、質量檢查等安全活動。

    第8條 收集整理有關技術資料,并進行總結分析,建立健全生產技術檔案,做好規程、措施、資料、報表的保管歸檔工作。

    第9條 開展科學研究、技術改造、技術革新和技術交流活動,做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推廣應用工作,不斷提高礦區的技術水平。

    第10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處主任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者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職工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處主任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對煤礦重大頂板隱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監督的,生產技術處主任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14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生產技術處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建立煤礦安全技術檔案或管理不善的,生產技術處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而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或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生產技術處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在安全技術管理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的,生產技術處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按規定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的,生產技術處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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