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衛生中心主任安全生產責任制(棗莊礦業)
醫療衛生中心主任安全生產責任制(棗莊礦業)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組織礦區生活、醫療衛生系統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
第2條 負責礦區生活和衛生保健工作,負責督促改善職工的生活條件和環境,負責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責任制的落實工作。
第3條 組織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各級領導安全管理責任制、崗位人員責任制,并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負責組織重大傷亡、中毒事故的搶救工作。并組織制定與實施院前救護和院內急救實施方案。
第5條 定期檢查指導各急救網絡醫院應急救治的準備工作,完善各項醫療救治制度和實施方案,組織集團公司醫療救治應急演習。
第6條 搞好職業病的普查、防治,根據季節特點抓好傳染病的防治,努力降低礦區職工家屬的發病率,提高治愈率。
第7條 抓好愛國衛生運動,搞好礦區工業衛生和環境衛生,綠化美化環境,減少污染等危害。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所分管的單位在操作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造成事故的,主任負管理責任。
第9條 未建立健全生活、衛生保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崗位人員責任制,主任負管理責任。
第10條 未組織制定生活、衛生保健安全防范和工作計劃或未組織實施的,主任負管理責任。
第11條 未經常深入基層,督促、檢查分管單位的安全工作情況,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的,主任負主要責任。
第12條 未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做好職業病、季節傳染病防治、健康查體等工作,按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罰。
第13條 在組織重大傷亡、中毒事故的搶救中,組織協調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主任負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