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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委書記安全生產責任制(棗莊礦業)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7-28 10:35 來源:煤礦安全網

    團委書記安全生產責任制(棗莊礦業)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令、指示。

    第2條 積極組織各級團組織大力宣傳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積極參加或組織各項安全生產活動,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宣傳教育,努力提高廣大團員青年的安全生產意識,增強青工遵章作業的自覺性。

    第3條 負責領導全公司青年安全監督崗的工作。

    第4條 組織公司廣大團員青年圍繞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積極為安全生產工作獻計獻策。

    第5條 組織公司各級團組織認真研究探討做好新形勢下青年安全生產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努力提高廣大青工的業務技術素質,增強自主保安能力。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對煤礦青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工作未安排、造成煤礦青工安全生產教育工作被動、脫離安全生產實際或出現重大偏差的應負主要責任。

    第7條 未安排對青工進行安全思想教育,造成青工安全意識淡漠,造成煤礦青年在安全生產中出現重大事故的應負重要責任。

    第8條 沒有建立青年安全監督網絡系統,未健全青年監督制度,導致團委對煤礦青年安全工作監督檢查不力的應負重要責任。

    第9條 在分管科室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團委書記負領導責任。

    第10條 對于上述負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黨內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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