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運銷部安全生產責任制(棗莊礦業)
煤炭運銷部安全生產責任制(棗莊礦業)
煤炭運銷部負責集團公司的煤炭銷售、選煤、煤質、煤款結算、回收等工作,運銷部部長是本部門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副部長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一系列指示、指令,堅持“安全第一”,堅決做到按章作業,杜絕違章指揮,嚴格按照規程操作,保障選煤、煤質、運銷工作的正常運行。
第2條 定期和不定期組織開展選煤、煤質、運銷工作安全檢查,查隱患、堵漏洞,限期相關礦井整改不安全隱患,確保本專業的安全生產。
第3條 督促檢查各礦井選煤廠、運銷科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健全,抓好落實兌現。
第4條 組織選煤廠、運銷科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實。
第5條 提高市場風險防范能力,適應市場發展變化,保證煤炭運銷工作的正常運行。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分工范圍,給予相關負責人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監督管理不力,礦井選煤、運銷專業制定的制度不嚴,發現不安全隱患不及時制止和整改,出現事故的;
(三)因人為因素,影響洗煤系統正常運行,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不執行照煤炭銷售“四統一”規定,擅自銷售煤炭,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