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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經理助理安全生產責任制(棗莊礦業)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7-28 10:29 來源:煤礦安全網

    總經理助理安全生產責任制(棗莊礦業)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協助總經理在煤礦生產過程中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協調好相關部門和各礦井的安全工作。

    第3條 協助總經理按有關規定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4條 組織落實瓦斯治理的資金來源以及涉及安全生產的各項資金投入,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資金的及時供應。

    第5條監督安全費用和維簡費的提取和使用等工作。

    第6條負責所分管和兼管部室的全部安全工作。

    第7條 對企業的資金安全、財產安全、會計檔案和會計信息的安全負責。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總經理助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總經理助理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因自身原因,不能保證按規定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不能夠保證煤礦正常生產過程中安全投入的,總經理助理負主要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1條 煤礦提取的安全費用、維簡費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總經理助理負主要責任。

    第12條 對上級財政部門下撥的安全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的,總經理助理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總經理助理分管的部(處)室不能協調工作,影響現場的安全生產的,總經理助理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總經理助理曲解總經理意圖造成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總經理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在分管部(處)室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總經理助理負領導責任。

    第16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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