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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技術處安全生產責任制(棗莊礦業)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7-28 10:27 來源:煤礦安全網

    生產技術處安全生產責任制(棗莊礦業)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集團公司各礦井開拓方案、采區設計方案及需要上報集團公司的采掘作業規程的審查、批復。

    第2條 負責集團公司各生產礦井采煤、掘進、支護、調度等技術管理工作,組織推廣采煤、掘進、支護、調度等新技術。

    第3條 負責集團公司各生產礦井采煤、掘進、調度等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定期檢查驗收、考核評比。

    第4條 負責采掘頂板管理安全工作,組織集團公司采掘頂板安全管理會戰,制定加強頂板管理專項措施、規定及意見。

    第5條 負責采掘頂板管理安全技措工程計劃的編制,并認真組織實施。

    第6條 負責集團公司重大頂板隱患排查、治理,排除隱患,實現頂板安全。

    第7條 負責集團公司單體液壓支柱、鉸接頂梁、金屬支架、錨桿及坑木等支護用品的技術管理,保證支護材料質量。

    第8條 處室人員經常下礦下井,對采掘工作面進行安全檢查,制止“三違”,消除事故隱患,促進采掘工作面安全生產。

    第9條 積極參與上級安全監察機構、集團公司組織的對采掘工作面所發生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處有關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者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職工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處有關人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集團公司頂板重大隱患排查的,給予生產技術處有關責任人員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生產技術處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生產技術處有關責任人員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3條 在審查有關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生產技術處有關責任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和損失的,生產技術處有關責任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而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或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生產技術處生產技術處有關責任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生產技術處有關責任人員對上報的各類資料、報表的準確性、時效性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集團公司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未及時做好集團公司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生產技術處有關責任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生產技術處有關人員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生產技術處有關責任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在生產技術處負責組織的采煤、掘進、調度等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生產技術處有關責任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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