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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總經理(非煤)安全生產責任制(棗莊礦業)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7-28 10:03 來源:煤礦安全網

    副總經理(非煤)安全生產責任制(棗莊礦業)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落實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

    第2條 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第3條 負責組織、落實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工作,努力提高非煤產業安全技術裝備水平。

    第4條 負責全公司非煤系統安全技術教育和安全規程的學習,不斷提高非煤干部職工的安全知識水平和技術水平。

    第5條 參加集團公司安全辦公會議,對非煤企業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安全問題落實人員限期解決。

    第6條 定期深入現場,了解現場安全工作狀況,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7條 負責全公司非煤產業安全技術規劃和年度安全技措工程計劃的落實。

    第8條 當所分管的非煤單位發生重大事故時,立即趕赴現場,組織事故的搶險和恢復生產工作。參與非煤企業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非煤副總經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非煤企業重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到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分管的有關處室不能協調工作,影響現場的安全生產的,負主要責任。

    第12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在分管處室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非煤副總經理負領導責任。

    第14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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