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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總經理(安全生產、基建)安全生產責任制(棗莊礦業)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7-28 10:01 來源:煤礦安全網

    副總經理(安全生產、基建)安全生產責任制(棗莊礦業)

    一、崗位職責

    第1條在董事長、總經理領導下,按照分工范圍積極開展工作,在煤礦生產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必須加強對分管職能部處室的領導,對職能部處室(部門)提出需要解決的安全生產問題,要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認真貫徹董事長、總經理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和各類安全生產會議精神,并抓好落實工作。

    第4條抓好不斷提升三三制的管理工作,并負責組織對“三個亮點”的檢查驗收工作。

    第5條 組織相關人員編制本企業各專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等,并組織實施。

    第6條 組織編制各專業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7條根據煤礦企業的長遠規

    劃、接續計劃,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開拓、掘進、采煤等生產計劃,合理組織生產。

    第8條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例會,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第9條在本企業積極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條定期組織進行生產系統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對重大安全隱患的治理,要親臨現場指揮。

    第11條堅持開展采、掘、機、運、通、地測、防治水和基建等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2條負責組織編制煤礦采、掘、機、運、通、防治水、基建和供電等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第13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組織采、掘、機、運、通、防治水、基建等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安全隱患。

    第14條 煤礦發生事故時,要按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事故現場、組織進行搶險、防止事故擴大。

    第15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保證工作的連貫。

    第16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責任追究:

    (一)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9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根據有關規定對安全生產副總經理給予責任追究。

    第20條 對煤礦企業生產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1條 煤礦企業在安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安全生產副總經理負主要責任。

    第22條 未按規定主持召開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例會,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的,安全生產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分管的有關部處室工作不協調,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安全生產副總經理負領導責任。

    第24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未及時組織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安全生產副總經理負主要責任。

    第25條 未及時編制煤礦企業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安全生產副總經理負主要責任。

    第26條 因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安全生產副總經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在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經過安全生產副總經理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安全生產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在分管部處室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負領導責任。

    第30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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