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測系統檢修制度
為加強安全監測系統管理,充分發揮監測系統預測、預報及時向領導提供監測信息的能力,確保監測系統及設備正常使用,特制定監測系統及設備檢修管理制度:
一、平地檢修:
1、通風科負責統籌安排安全監測系統各種設施、設備的檢修任務,由通風科監控負責人提出檢修計劃,制定措施后由監測工進行實施。
2、監測系統必須每月進行檢修、調試一次,對監控系統的各種功能測試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每年夏季之前必須對監測主、備機進行檢修、除塵工作,每6個月由監控系統廠家對系統進行全面測試檢查一遍,確保系統穩定運行。
3、監測系統負責人必須每天對地面監測中心所有監測設備進行檢查一遍,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4、監測員必須對本班內的監測設備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并詳細記錄,對異常情況及時通知負責人及監測工進行處理,并通知有關領導。
5、監測中心UPS電源必須每季度試驗一次,必須確保當電網停電后其備用電源供電時間達到2小時以上。
6、每年雨季來臨前必須對監控中心、副井口、風井監控系統及信號傳輸線接地、避雷情況進行檢查。
二、井下檢修:
1、每年夏季來臨前必須對井下主傳輸線接線盒(本安型)進行更換,避免因潮濕引起信號傳輸不正常。
2、井下傳輸主干線必須3年更換一次,確保井下傳輸線完好,信號傳輸正常。
3、分站內部的各種插件,必須有監測分站廠家提供,檢修后的分站必須保證其原有的各種性能,下井前必須由機電科檢查,防爆合格后方可下井投入使用。
4、對井下升井后的各種傳感器必須進行全面檢修,并測試各種性能,其性能指標必須達到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對需更換元件、配件的傳感器必須由傳感器廠家提供同種型號的元件、配件進行更換,對更換元件、配件后的傳感器不能改變其原有的性能。
5、瓦斯傳感器在催化元件使用過期、標校達不到氣樣值時,必須對催化元件更換,更換催化元件后的傳感器必須進行重新標校,并送計量中心站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井下復用。
6、監測負責人對井下每周至少兩次巡回檢查、檢修工作負全部責任,監測工負責所承包范圍內的監測設施的巡回檢查、檢修工作,因檢修引起監測中斷的,必須在采取措施后方可進行檢修,對檢修后的監測設施必須及時恢復正常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