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風設施管理規定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7-09 22:23
來源:煤礦安全網
通風設施管理規定
第一條、通風設施的打設和拆除必須有計劃有措施,經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施工。
第二條、通風設施的構筑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及行業標準。
第三條、必須建立通風設施管理臺賬。內容包括:設施類別、地點、用途、建筑日期、規格結構、施工負責人、管理負責人等 。
第四條、擋風墻(密閉)要設說明牌。內容包括:地點、結構、建筑日期、施工負責人、維護人、檢查日期等 。
第五條、擋風墻(密閉)外必須設置柵欄、警標和瓦斯巡回檢查點。
第六條、擋風墻及墻外柵欄的完好和墻外的瓦斯濃度,每周至少檢查一次。
第七條、每組風門不得少于兩道,進回風巷之間的主要風門必須同時設置反風門,反風門也不得少于兩道。
第八條、嚴禁兩道風門同時打開。
第九條、永久風門的漏風率不得大于2%。
第十條、測風站必須有說明牌。內容包括:地點、斷面、風速、風量、瓦斯濃度、測風日期、測風員姓名等。
第十一條、通風設施實行就近管理,也就是誰在附近作業誰管理。如有損壞,施工單位必須找出責任人,責任人要按價賠償,并視其情節給予罰款處理,找不出責任人由管理者承擔。
第十二條、通風設施的檢查與維修由通防工區負責,對風門的檢查每班不得少于兩次,如有損壞及時維修,并追查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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