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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獎罰制度(國電貴州煤業)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6-24 22:59 來源:煤礦安全網

    安全獎罰制度(國電貴州煤業)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和健康,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實現礦井安全生產目標,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生產(建設)單位及公司范圍內所有工作人員。

    第三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董事長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各分管副職對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公司各業務部室對分管業務保安負責。

    (二)各單位礦長是本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全礦安全生產負總責,各分管副職對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負責,各業務科室對分管業務保安負責。

    (三)各單位(科室、區隊、廠)行政正職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責;各班組長對本班組安全生產負責。

    (四)各級管理人員必須模范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法規,保護職工勞動安全權益不受侵害,不得強迫職工冒險作業,杜絕違章指揮。

    (五)職工個人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規范、措施,遵守勞動紀律,嚴禁違章作業。

    第四條 公司要依靠科技進步,加大安全投入,不斷提高裝備水平,優化生產系統,合理集中生產,為職工創造一個安全可靠、清潔文明的工作環境。

    第五條 罰款通知

    (一)各單位對涉及“三違”、隱患、質量、事故方面的罰款,由處罰單位或部門出具罰款通知單一式四份,本單位安全、工資、財務部門及被罰人所在基層單位各一份。

    (二)公司對涉及“三違”、隱患、質量、事故方面的個人罰款,檢查部門應出具罰款通知單,交被罰單位的安全監察部門,由其轉交所在單位勞動工資、財務部門執行扣罰

    第六條 罰款資金管理

    (一)罰款資金用于獎勵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單位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的資金。

    (二)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應設置安全質量罰款登記簿,詳細記錄安全質量罰款的時間、原因、金額、審核批準部門和領導。

    (三)各單位勞動工資部門、財務部門接到安全檢監察部門的罰款通知后,執行扣款。

    1、各單位對基層單位集體罰款,由各單位勞動工資部門執行扣款,通過核減被罰基層單位工資指標的方式實現。

    2、對職工個人罰款,由公司或各單位財務部門在工資計算時,按罰款通知單扣款。報銷工資時按扣款金額,轉記到“其他應付款—安全質量罰款”科目中。

    3、公司對各單位的集體處罰,應出具罰款通知單,交公司勞動工資部門,從被罰單位工資指標中扣除。

    第七條 獎勵資金管理

    (一)安全獎勵基金來源:噸煤安全費用提成,基建安全費提成,上級部門的安全獎金,安全罰款資金。

    (二)對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單位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由井(區、段)提出申請,經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報本單位領導審批后,由勞動工資及財務部門配合分配。

    (三)公司及各單位要根據安全生產實際情況,適時召開安全表彰會議,表彰獎勵為礦井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 各單位屬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規程標準,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九條 實行安全獎懲要堅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要注重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術水平,以達到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目的。

    第十條 公司對各單位副處級以上管理人員考核獎懲

    (一)獎勵條件

    1、無生產死亡和一級非傷亡事故,千人重傷率控制在0.5以內,千人負傷率控制在2.5以內。

    2、安全質量標準化每月保持一級動態達到規劃標準

    3、礦級干部完成規定的下井檢查(帶班)次數、檢查隱患條數。

    4、火工品管理嚴格執行《爆炸材料管理制度》,無丟失、被盜等現象。

    5、各類事故匯報及時,無遲報、瞞報、漏報事故現象。

    6、安全教育培訓符合要求,持證上崗率達到100%。

    (二)季度獎罰標準

    1、被考核單位符合獎勵條件,獎勵正職20000元,分管安全、生產副職17000元,其他副職15000元。

    2、發生死亡1人生產事故或發生一次一級非傷亡事故的單位,取消被考核人員安全獎勵并按獎勵標準的50%罰款,發生死亡超過1人生產事故的單位,按獎勵標準的100%罰款。

    3、發生重傷3人以上(含3人)生產事故,取消被考核人員安全獎勵。

    4、沒有完成重傷控制指標的單位,扣減獎勵標準的40%。

    5、火工品丟失、被盜的單位,取消被考核人員安全獎勵,視情節按獎勵標準20-100%罰款。

    6、沒有完成千人負傷率或獎勵條件第2、3、5、6條規定之一的單位,扣減獎勵標準的20%。

    第十一條 公司對公司機關管理人員考核獎罰

    (一)獎勵條件

    1、全公司無被考核部室負管理責任的生產死亡事故(其中安全質量管理部、救護大隊考核指標為全公司生產死亡不超過1人)。

    2、生產處室副處級以上管理人員完成規定的下井檢查次數、檢查隱患條數。

    3、每月對各生產單位進行一次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檢查,并有月報表。

    4、救護大隊主要負責人每月按規定對各中隊進行訓練,熟知和掌握井下生產情況,每月下井不低于8次。

    (二)季度獎罰標準

    1、被考核部室符合獎勵條件,獎勵部長12000元,副部長10000元,科長6000元,副科長5000元,井(坑)下管理科員4000元,其他崗位3000元。

    2、全公司發生屬于生產管理部、機電管理部、通風管理部、總工辦等部室負安全管理責任的生產死亡1人事故,取消被考核人員安全獎勵;發生生產死亡2人事故,按獎勵標準的100%罰款;發生死亡3人生產事故,按獎勵標準的100%罰安全質量管理部。

    3、沒有完成獎勵條件第(2)、(3)條規定之一的生產部室,扣減獎勵標準的20%。

    4、救護大隊如果發生救護不及時或救護失效的情況,取消被考核人員安全獎勵并按獎勵標準100%罰款,沒完成獎勵條件第(4)條規定,扣減獎勵標準的20%。

    5、季度內發生死亡2人事故取消機關各部室安全獎勵。

    第十二條 各單位安全監察部門、公司機關有關部門每季度末,將得獎人員名單報公司安全監察局,由公司安全、組干、勞資等部門共同審核,經公司領導批準后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由公司財務部門負責進行統一發放。各單位其他管理人員獎勵辦法及資金由各單位制定。

    第十三條 礦級單位獎勵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單位推薦,礦工會、安監處審查,礦安全辦公會議批準,礦級單位給予記功和500~10000元的獎勵,并在全礦通報表彰:

    1、發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向調度報告,避免事故或減輕事故危害程度;

    2、在防止或搶救事故中,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免受重大損失;

    3、在搶救事故或搶險救災中貢獻突出;

    4、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

    (二)在安全生產方面,主動向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對安全生產有明顯效果,依價值大小獎勵1000~2000元。

    (三)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有創造發明或進行技術改造,解決了重大安全關鍵問題,經礦或集團公司鑒定后,根據貢獻大小一次性嘉獎1000~5000元。

    (四)揀到一塊炸藥,能落實到丟失單位的,獎勵100元,落實不到丟失單位的,獎勵50元;揀到一發雷管獎勵100元,無編號或編號不清的獎勵50元。

    (五)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采煤、掘進、機電、提升運輸、通防、安監創優、地測防治水、調度、火工品、礦山救護等專業,季度實現動態達標,對專業人員給予重獎;年度實現動態達標,對專業負責人和專業人員分別給予重獎。

    (五)月度、季度、年度實現安全生產目標,對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獎勵。

    (六)模范執行職工“六項權利”的,由單位推薦,經工會審查,礦安全辦公會議通過,對有功人員每次獎勵300~1000元。

    第十四條 礦級單位處罰

    (一)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嚴重違章論處,罰款200~2000元。

    1、酒后下井者,地面特殊工種酒后上崗者;

    2、錨網、錨網噴支護的巷道施工,連續出現2根錨桿不合格的責任者;

    3、錨網噴支護巷道施工,未按規定打錨桿掛網或打錨桿掛網不合格通過噴漿掩蓋的責任者;

    4、錨索施工達不到質量要求的責任者,錨索外露長度超規定者;

    5、架棚巷道施工時連續出現2架棚不合格的責任者;

    6、采煤工作面液壓支架或單體支柱連續2架或2棵初撐力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責任者;

    7、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高度、寬度達不到《作業規程》規定的責任者;

    8、采煤工作面移架拖后《作業規程》規定5架以上時的責任者;

    9、乘罐時,開車信號發出后、未打停罐信號或罐未停穩進出罐籠者;

    10、斜巷行車時行人不進入躲避洞者;

    11、斜巷提升超掛車輛的責任者;

    12、提升鋼絲繩超規定使用或不使用標準銷子的責任者;

    13、斜巷提升時不帶電放車的責任者;

    14、提升運輸安全設施未經礦有關部門驗收并發放運行許可證,而私自使用的責任者;

    15、利用皮帶、溜子運送物料或設備(無審批的特殊措施)的責任者;

    16、安全設施、安全裝置不正常使用的責任者;

    17、井下隨意打開礦燈者;

    18、地面要害場所崗位工脫崗者,井下要害場所崗位工睡崗者;

    19、無規程、措施施工(含補充措施不及時)的責任者;

    20、帶電作業的責任者;

    21、造成電器設備失爆的責任者;

    22、各種電氣設備保護裝置不正常使用者;

    23、采煤機、掘進機,內、外噴霧不能正常而又未采取防塵措施而繼續截煤的責任者;

    24、采、掘作業時,干打眼的責任者;

    25、私自進入采空區的責任者;

    26、空頂作業的責任者;

    27、耙裝機運行期間,耙斗運行范圍內有人逗留或作業的責任者;

    28、無計劃停電、停風造成掘進迎頭停風時間超過20分鐘的責任者;

    29、破壞通防、通訊、安全檢測監控設施、設備的責任者;

    30、放炮未按規定設置警戒的責任者;

    31、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處理拒爆、殘爆的責任者;

    32、在提升運輸過程中跑車、放大滑導致人身傷害者;

    33、井下放明炮、放糊炮的責任者;

    34、斜巷提升時,蹬、爬車輛的責任者;

    35、乘坐皮帶的責任者;

    36、攜帶煙火下井的責任者(因工程需要,有措施及安監處簽發的入井證者除外);

    37、瓦檢員空班、漏檢、假檢(牌板、報表等)的責任者;

    38、瓦斯超限作業的責任者;

    39、瓦斯超限時,未制定排放措施私自排放的責任者;

    40、私自打開柵欄或密閉進入盲巷的責任者;

    41、井下要害場所崗位工脫崗的責任者;

    42、丟失火藥和電雷管的責任者;

    43、盜竊火工品的責任者,私自將火藥、雷管帶到井上者;

    44、炸藥、雷管不按規定退庫私自存放的責任者;

    45、無證放炮的責任者;

    46、不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探放水原則,而冒險施工的責任者;

    47、故意破壞安全設施、安全裝備的責任者;

    48、錨桿、錨索私自截斷使用的責任者;

    49、井下打架斗毆的責任者;

    50、盜竊電器設備、電纜、接地線的責任者;

    51、對安全監察(檢查)人員進行謾罵、威脅、毆打及借故進行報復的;

    52、事故發生后,隱瞞事故真相,對肇事者進行姑息包庇或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人的。

    (二)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特別嚴重違章論處,罰款1000~4000元,并給予開除礦籍留礦察看處分,同時嚴肅追究責任者所在單位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1、發生重大事故,不及時匯報、不積極搶救或臨陣脫逃者;

    2、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3、造成重傷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三)工區違紀處罰

    1、工區不按規定要求組織召開安全生產研究會議,不按時組織安全活動的,每次罰責任人 100元,罰責任單位1000元; 無會議記錄或記錄不全不細,無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的,每次罰責任人 50元(查資料記錄),罰責任單位300元;

    2、工區干部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時必須親自主持召開班前會,詳細布置、安排安全工作,根據現場安全實際情況,提出針對性措施和要求,并明確責任人,且作好記錄;否則,每發現一次不符合要求對責任人罰100元;

    3、采、掘、運、安裝區隊,每小班必須有一名工區管理人員現場帶班,帶班人員必須同職工一起下井上井,并做到現場交接班;否則,每次罰責任人100元;出現一次空班罰區長200元,帶班責任人500元;

    4、不按規定進行每日一次的隱患排查,每少一次罰責任人 100元,罰責任單位500元;排查出的問題未認真組織整改的,每次罰責任人 100元。

    5、工區被礦或上級檢查集體罰款的,工區班子成員承擔罰款數額的30%,剩余部分從工區當月工資總額中扣罰。

    (三)礦級違紀處罰

    1、礦每周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議,無故不按時召開或不解決具體安全問題,每一次罰礦長200元(礦長不在時,罰代理者)。應參加者每遲到一次罰50元,每曠會一次罰100元。

    2、每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召開一次重大隱患排查會議,并將事故隱患排查情況匯報公司。否則,每缺少一次,罰總工程師200元,對不按時參加會議者每次罰100元。

    3、礦每小班必須有一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井下現場帶班,并親自指導安全生產工作,同職工一起上、下井,且做到現場交接班,否則,每次罰責任人100元。

    4、未按規定整改重大隱患,每拖一天罰單位第一責任者100元,罰單位500元。重大隱患整改落實后,必須及時反饋給安監處信息辦,否則按未按期完成論處。

    5、礦通防部每天必須有礦級領導(含副總)、生產、機電管理人員、調度員各一人值班,值班人員值班期間不得離礦;調度員不得離開通防部(吃飯、方便除外,但必須有生產、機電值班的管理人員代聽電話);生產、機電管理人員值班期間離開通防部時,必須向值班調度員說明去向;值班人員必須掌握井下各作業地點的安全生產情況,交接班時必須有重點的監聽區隊的匯報;值班煤業投資公司按時向局匯報礦井安全生產情況;否則每有一項達不到要求,罰責任人100元。

    6、礦安監處每天必須有一名管理人員和一名信息員在信息辦值班。值班管理人員,必須親自聽盯班安監員的井下班匯報和主持盯班安監員的班前會,全面掌握井下安全情況;值班信息員必須對安全信息及時篩選、及時督促有關單位處理解決。否則每有一項達不到要求,罰責任人100員。

    (四)礦和各基層單位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無故脫崗一次罰款100元。不執行礦有關規定提前離崗、脫崗,因而造成事故的,扣罰責任者300~1000元。

    (五)全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在礦的煤業投資公司(含副總)、安全生產業務科室的負責人、采、掘、機、運、通、準備區隊的主要負責人都必須按時參加(有事不能參加時必須經礦長批準并簽字報安監處存檔),否則每次罰責任人100元。

    (六)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否則每次罰 100元 ;違章指揮無證人員上崗,每次對責任者罰100元,對責任單位罰1000元;特殊工種資格證必須按期審核,否則,對責任者處以50~100元罰款。

    (七)事故處理違紀處罰

    1、發生事故后,事故單位要立即匯報礦安監處和通防部,礦通防部要立即匯報有關煤業投資公司,通知有關科室、區隊,有關科室、區隊的負責人必須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搶救,并盡可能保護好事故現場。否則,每次對責任者200~1000元。

    2、事故調查處理分析要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分析事故后必須分析出事故發生原因、事故責任者、提出防范措施和對責任者處理意見,主管業務科室在規定時間內,寫出事故分析報告,否則,扣罰有關責任者100~500元;所發生事故與當班安監人員及去現場檢查的機關工作人員失職有關時,根據事故性質給予有關人員100~500元的處罰。

    (八)隱患整改違紀處罰

    1、礦安監處下卡的安全隱患未按期整改或反饋的,每拖一天罰單位200元/條。

    2、對礦、安監處及業務主管部門動態檢查上安全檢查表的隱患,不按時整改、反饋,每拖一天罰單位負責人100元/條,情況反饋不屬實、存在問題反復出現的加倍處罰;

    3、對公司以及上級其他部門來礦檢查出的重要安全隱患,每條對責任單位罰1000元;到期不按時整改的,每拖一天罰單位500元。

    4、井下工作現場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安監員必須掛上停止作業牌,并匯報安監處和通防部,任何人不得強行做與整改隱患無關的工作。否則,對負責該地點的單位罰款1000元。隱患消除后,由安監員親自將掛牌摘下,其它任何人不準摘牌或無故挪動、損壞,否則,加罰100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責任

    5、由于保管不善,隱患查處登記臺帳每缺一頁罰責任者100元,若查不出責任人每缺一頁罰責任單位200元。

    (九)作業規程與施工排版管理違紀處罰

    1、《作業規程》、施工措施要在作業前5~10日對現場調查后編制,《作業規程》要與現場實際相符可行。不按要求編制送審的,每次罰單位技術主管100~500元。各有關科室接到作業規程后,2日內必須組織審批,否則罰分管責任人50~300元。

    2、《作業規程》學習考試不合格或未參加學習考試的人員上崗,按違章論處,每次罰責任者50元;貫徹作業規程要登記參加人員姓名、學習日期、考試成績等,否則,缺一人罰單位主管技術員50元。嚴格按規程“十個環節”(編制、審批、干部學習、工人學習、考試、補課簽字、現場實施、復查規程、檢查補充、再貫徹)操作。否則每少一個環節罰責任者5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加重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3、各采掘施工地點在開工前,必須配備符合現場實際的施工牌板(含支護斷面圖、爆破三視圖、爆破說明書、避災路線等)和班隱患排查登記臺帳,否則每拖一天罰施工單位100元。

    (十)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要視情節輕重給予礦、工區和有關科室主要負責人300~1000元罰款。

    1、不執行上級發布的指示和命令、決定等,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

    2、由于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設施和操作規程不健全,導致工人無章可循,放松對安全工作的領導,致使現場管理混亂的;

    3、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安排無證人員或培訓考試不及格人員上崗操作而造成事故的;

    4、由于設備超過檢修期運行,設備缺陷或作業環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5、作業人員因患有某種病癥,應調離崗位而未作調離造成事故的;

    6、在工作中不認真執行“作業規程”,發現違章作業不制止、不教育的;

    7、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不按時編制和不按季修改、補充,不認真傳達貫徹執行的。

    (十一)巷道貫通時,測量部門未按規定及時下達貫通通知書,每拖一天對責任者罰1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處理意見進行處理。

    (十二)在礦井開采過程中,地質部門必須按規定及時搞好地質預測、預報工作,否則每違犯一次罰責任者1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處理意見進行處理。不具備開工條件而掛牌開工的,罰責任者1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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