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范本
企業總工程師全面負責技術管理工作,是企業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企業“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工作。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2.組織制定企業副總工程師、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分管部門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參與審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
3.組織編制企業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負責審批企業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長期規劃。
4.組織制定企業“一通三防”、水害防治人員培訓計劃,督促檢查培訓和考核情況。組織制定企業“一通三防”、水害事故等應急救援預案。
5.組織制定企業“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監督檢查火工品管理工作。
6.組織審查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瓦斯等級鑒定報告;檢查指導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開展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煤層瓦斯參數測定、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和煤塵爆炸性鑒定工作。
7.審批突出煤層突出區域劃分、瓦斯綜合治理“一礦一策、一面一策”、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井巷揭煤防突專項設計、區域綜合防突措施、保護層開采計劃和被保護層開采設計、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水平和新采區防突設計等;審批區域瓦斯治理措施、保護層開采設計、區域瓦斯抽采達標評判、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保護層開采效果考察報告等。
8.審批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地質報告、建井地質報告、地質或水文地質補勘報告、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礦井閉坑報告、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報告和“三下開采”試采總結報告等;審批礦井防水煤(巖)柱留設、地質或水文地質補勘設計和防治水“一礦一策、一面一策”措施等。
9.審批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重大隱患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實。負責審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安全技術措施。
10.組織審批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新工藝入井試驗的安全技術措施并負責實施。
11.每季度至少組織召開1次“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專題會議,每季度至少組織1次對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防突措施落實情況檢查。
12.檢查指導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編制生產接替計劃,合理安排生產布局,實現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和安全煤量的平衡。
13.檢查指導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編制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各類防治水工程效果驗證報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設計、礦井防水煤(巖)柱設計、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設計等。
14.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制定和執行情況。
15.督促企業副總工程師及分管部門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16.督促檢查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瓦斯管理預警分析處置工作的落實情況。
17.參與瓦斯濃度超限在3%及以上隱患(事故)責任追查工作;指導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瓦斯濃度超限在3%以下隱患(事故)責任追查工作。
18.制止采場布置、采掘接替等不符合規定組織生產行為。
19.制止和查處超通風能力生產、瓦斯超限作業、不執行防突措施或措施執行不到位、瓦斯抽采不達標、安全監控系統不完善組織生產等行為。
20.制止防排水系統不符合規定、受水害威脅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執行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
21.制止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
22.檢查指導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3.每年至少分別參與指揮1次瓦斯爆炸、火災、煤與瓦斯突出和突水事故等應急救援演練。
24.督促落實職責范圍內的生產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25.督促落實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