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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范本匯編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5-29 15:08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范本匯編

    目 錄

    1.企業董事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2.企業黨委書記安全生產責任制

    3.企業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4.企業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5.企業安全副總經理(安監局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6.企業生產副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7.企業經營副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8.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9.礦黨委書記安全生產責任制

    10.礦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1.安全監察處處長(安全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2.采煤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3.掘進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4.機電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5.經營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企業董事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董事長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全面負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1.組織制定企業董事會成員和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審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組織審定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4.負責審批企業安全生產規劃,確定企業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5.負責建立董事會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制度,并定期組織召開。

    三、組織制定、督促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6.組織審定企業安全生產培訓計劃及考核制度,并督促經理層落實。

    四、保證安全生產必需的資金投入

    7.負責審批企業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保證安全費用足額提取和使用,并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五、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8.負責組織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督促經理層落實。

    9.定期召開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季度至少檢查1次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

    10.組織開展或督促經理層開展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督促經理層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1.負責審批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參加1次煤礦應急救援演練。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12.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13.負責組織事故搶險救援。

    八、組織保障

    14.負責建立安全生產組織領導機構和管理機構,依法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辦企,依法管企

    15.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規定。

    16.負責企業及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依法生產和建設。

    17.督促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督促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證。

    十、安全生產職責落實與考核

    18.督促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負責企業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

    19.督促落實安全生產報告制度,督促經理層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定期向董事會、業績考核部門匯報安全生產情況,并向社會公示。

    20.落實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及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督促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21.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十一、其他

    22.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2.企業黨委書記安全生產責任制

    企業黨委書記是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副主任,負責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安全文化建設工作,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原則,與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共同承擔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負責組織宣傳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2.組織制定企業黨委班子成員、分管部門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參與審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參與審定安全生產規劃、規章制度

    3.參與審定企業安全生產規劃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組織制定、督促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計劃

    4.組織制定企業安全文化發展規劃、年度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計劃,并督促實施。

    四、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5.組織黨委領導班子成員研究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督促制定相關保障措施

    6.每年至少檢查1次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五、參與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7.參與較大及以上事故的搶險救援,負責安全保衛、信息發布、善后處理等工作。

    六、組織保障

    8.負責召集和主持黨委會,研究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選聘、任免等干部任免事項;督促相關部門將干部任免情況告知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9.監督企業及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七、參與企業安全生產重大決策

    10.參加企業安全辦公會,對安全生產重大事項、重大安全決策提出意見。

    八、負責或參與安全生產職責落實和考核

    11.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黨委工作考核內容,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12.監督檢查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督促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參與企業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

    13.落實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及事故單位的處理意見。

    九、其他

    14.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3.企業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企業總經理是企業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是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副主任,與企業董事長、黨委書記共同承擔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全面負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1.組織制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

    二、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審批安全生產規劃和年度計劃

    2.組織制定企業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安全會議、安全技術管理、隱患排查治理、事故調查處理、職業危害防治等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組織制定企業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組織審定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長期規劃。

    4.負責審定瓦斯、水、火、粉塵等重大災害防治計劃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計劃,并監督落實;按規定組織審批重大安全技術措施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培訓計劃

    5.參與審定安全生產培訓計劃,并督促相關部門落實。

    四、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6.落實企業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落實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監督檢查提取和使用情況。

    五、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7.每月至少召開1次總經理安全生產辦公會議;每季度組織召開1次“一通三防”專題會議和防治水專題會議;每季度至少檢查1次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防突措施落實情況。

    8.組織落實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督促為從業人員依法辦理工傷保險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組織制定并實施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0.每年至少參加1次煤礦應急救援演練。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11.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12.負責指揮或參與事故搶險救援。

    八、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13.負責向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負責向董事會、業績考核部門匯報安全生產情況,并向社會公示。

    14.負責每年向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報告1次瓦斯治理、水害防治和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督促相關部門每季度至少向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告1次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九、組織保障

    15.組織制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審查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方案。

    16.落實企業董事會(黨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決定。

    十、依法辦企,依法管企

    17.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

    18.依法對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下達生產計劃,并監督落實。

    19.督促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依法生產和建設。

    20.督促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督促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證。

    十一、安全生產職責落實與考核

    21.督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參與企業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

    22.落實對事故責任人及事故單位的處理意見;督促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23.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十二、其他

    24.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4.企業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企業總工程師全面負責技術管理工作,是企業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企業“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工作。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體系。

    2.組織制定企業副總工程師、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分管部門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參與審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

    3.組織編制企業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負責審批企業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長期規劃。

    4.組織制定企業“一通三防”、水害防治人員培訓計劃,督促檢查培訓和考核情況。組織制定企業“一通三防”、水害事故等應急救援預案。

    5.組織制定企業“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監督檢查火工品管理工作。

    6.組織審查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瓦斯等級鑒定報告;檢查指導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開展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煤層瓦斯參數測定、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和煤塵爆炸性鑒定工作。

    7.審批突出煤層突出區域劃分、瓦斯綜合治理“一礦一策、一面一策”、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井巷揭煤防突專項設計、區域綜合防突措施、保護層開采計劃和被保護層開采設計、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水平和新采區防突設計等;審批區域瓦斯治理措施、保護層開采設計、區域瓦斯抽采達標評判、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保護層開采效果考察報告等。

    8.審批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地質報告、建井地質報告、地質或水文地質補勘報告、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礦井閉坑報告、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報告和“三下開采”試采總結報告等;審批礦井防水煤(巖)柱留設、地質或水文地質補勘設計和防治水“一礦一策、一面一策”措施等。

    9.審批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重大隱患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實。負責審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安全技術措施。

    10.組織審批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新工藝入井試驗的安全技術措施并負責實施。

    11.每季度至少組織召開1次“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專題會議,每季度至少組織1次對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防突措施落實情況檢查。

    12.檢查指導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編制生產接替計劃,合理安排生產布局,實現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和安全煤量的平衡。

    13.檢查指導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編制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各類防治水工程效果驗證報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設計、礦井防水煤(巖)柱設計、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設計等。

    14.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制定和執行情況。

    15.督促企業副總工程師及分管部門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16.督促檢查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瓦斯管理預警分析處置工作的落實情況。

    17.參與瓦斯濃度超限在3%及以上隱患(事故)責任追查工作;指導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瓦斯濃度超限在3%以下隱患(事故)責任追查工作。

    18.制止采場布置、采掘接替等不符合規定組織生產行為。

    19.制止和查處超通風能力生產、瓦斯超限作業、不執行防突措施或措施執行不到位、瓦斯抽采不達標、安全監控系統不完善組織生產等行為。

    20.制止防排水系統不符合規定、受水害威脅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執行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

    21.制止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

    22.檢查指導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3.每年至少分別參與指揮1次瓦斯爆炸、火災、煤與瓦斯突出和突水事故等應急救援演練。

    24.督促落實職責范圍內的生產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25.督促落實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26.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5.企業安全副總經理(安監局長)

    安全生產責任制

    企業安全副總經理(安監局長)履行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一、組織或參與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組織制定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分管部門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參與審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

    2.督促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編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參與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3.組織制定企業安全培訓計劃,監督檢查安全培訓、考核工作情況。

    4.參與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宣傳貫徹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

    三、督促落實企業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5.負責制定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6.負責礦山救護隊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救護裝備和設施、質量標準化建設等工作。

    7.參與制定企業安全生產規劃。

    8.參與制定瓦斯、水害、火災、粉塵、頂板、機電運輸等重大災害預防措施和治理方案。

    四、組織或參與應急救援演練

    9.監督檢查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應急救援演練工作開展情況;參與指揮“一通三防”、透水等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安全生產狀況、排查事故隱患

    10.監督檢查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每季度至少參加1次防突專項檢查;每年至少組織1次安全培訓專項檢查。

    11.監督檢查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及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等。

    12.總結分析生產安全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訓,制定防范措施,并監督落實。

    13.監督檢查領導干部帶班下井等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六、履行職責,制止違章

    14.負責每季度向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報告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15.負責制定企業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決定、年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評比考核辦法等;組織企業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負責向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議提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

    16.督促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監督檢查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證。

    17.制止無證或證照過期組織生產建設行為(制止無果的應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和董事會);查處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行為;查處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行為;查處單班下井人數超過規定和井下作業人員超時作業行為。

    18.查處瓦斯、水、火等災害治理措施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查處生產系統不符合規定組織生產行為。

    19.負責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查處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

    20.監督檢查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

    21.組織瓦斯濃度超限在3%及以上隱患(事故)責任追查;監督瓦斯濃度超限在3%以下隱患(事故)責任追查。

    七、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措施

    22.參加事故搶險救援,配合協助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織對較大涉險事故調查;監督檢查非人身事故調查;督促事故責任人和事故責任單位處理和防范措施落實。

    23.組織落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督促相關部門及時反饋落實情況。

    八、其他

    24.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6.企業生產副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企業生產副總經理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一崗雙責”的原則,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制定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參與審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

    2.負責依法依規組織生產,杜絕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超層越界開采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行為。

    3.杜絕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生產系統不符合規定組織生產行為和防治瓦斯、水、火等災害治理措施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

    4.指導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合理生產布局;組織開展礦壓治理和頂板管理工作。

    5.負責確定開采方法、采掘工藝和支護方式,淘汰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

    6.督促相關部門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和大型設備檢查維修臺賬。

    7.監督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開展生產系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8.組織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開展采掘專業、機電運輸安全檢查和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工作。

    9.指導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落實機電運輸等重大隱患治理方案和措施。

    10.監督檢查企業安全生產調度工作,督促調度室建立完善各類調度臺帳,記錄干部下井、帶班信息;保證生產調度系統通訊暢通。

    11.組織所屬煤礦(涉煤子、分公司)開展冬季和雨季“三防”工作。

    12.負責落實分管范圍內的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

    13.參與制定企業年度安全生產計劃;參與審查企業安全生產、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長期規劃。

    14.參與制定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計劃。

    15.參與審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6.每年至少參與指揮1次礦井瓦斯爆炸、火災、煤與瓦斯突出、突水等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17.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搶險救援。

    18.配合事故調查,按職責權限落實防范措施。

    19.按職責權限落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20.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7.企業經營副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企業經營副總經理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一崗雙責”的原則,履行企業運營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制定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參與審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

    2.負責編制企業年度安全費用提取計劃,并監督落實。

    3.負責落實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專項資金。

    4.監督檢查安全設施、安全裝備等安全工程資金使用情況。

    5.參與制定企業年度安全生產計劃;參與審查企業瓦斯治理、防治水等中長期規劃。

    6.參與制定企業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并落實安全教育培訓資金。

    7.參與制定企業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方案。

    8.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負責向事故調查組提供安全生產責任人年薪信息,協助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經濟損失;落實搶險救援資金。

    9.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8.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礦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1.組織制定和審定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落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2.組織制定班子成員和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審查安全生產規劃

    3.組織審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年度安全生產計劃。

    4.負責按照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組織生產。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5.組織審定安全培訓計劃。組織職工全員培訓、新工人崗前培訓等,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安全培(復)訓。

    四、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6.組織制定并落實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7.負責落實礦井瓦斯、水、火、粉塵等重大災害防治和重大隱患治理計劃;負責重大安技措工程的組織實施。

    五、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8.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

    9.組織審定隱患排查治理方案。每月至少組織并參加1次安全生產大檢查、“一通三防”、防治水專項檢查。

    10. 確保礦井通風系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按規定審批瓦斯日報表、突出煤層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報告、井下燒焊措施等。

    11.負責落實瓦斯綜合治理五項指標(保護層開采面積、鉆孔量、抽采量、抽采率、瓦斯治理工程),做到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監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

    12.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并督促落實;每月帶班下井不少于5次。

    13.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依法為從業人員進行健康體檢和辦理工傷保險

    14.負責主持召開礦長安全辦公會,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研究解決生產安全問題。

    15.負責每半年向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匯報1次瓦斯治理、防治水和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16.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

    17.每月組織不少于1次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

    六、組織審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8.組織審定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組織開展礦井綜合或專項應急救援演練。

    19.組織指揮事故搶險救援。發生事故和重大災害時,負責啟動事故應急響應。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0.負責向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煤礦企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1.組織涉險事故、非人身事故調查。

    八、依法辦礦,依法管礦

    22.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并保證合法有效;參加并督促本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證。

    23.依法依規組織生產或建設,杜絕超層越界開采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行為;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

    24.依法辦理煤礦建設項目相關手續,按照 “一井一制”原則管理煤礦建設項目,并督促煤礦建設項目按設計施工。

    九、組織保障

    25.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領導機構和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十、安全生產職責落實與考核

    26.落實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

    27.落實對事故責任人及事故責任單位處理意見。

    28.落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29.負責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十一、其他

    30.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9.礦黨委書記安全生產責任制

    礦黨委書記是礦安全生產委員會副主任,負責安全宣傳教育、安全文化建設等工作,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原則,與礦長共同承擔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負責組織宣傳貫徹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2.參與審定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黨委班子成員和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參與制定安全生產規劃、規章制度

    3.參與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組織制定、督促實施安全宣傳教育計劃

    4.組織制定年度安全宣傳教育、安全文化建設計劃;參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等監督檢查。

    四、參與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參與制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加礦井應急救援演練。

    6.參與事故搶險救援,負責安全保衛、信息發布、善后處理等工作。

    五、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7.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跟班情況,每月至少參加1次安全生產大檢查和隱患排查。

    8.參加礦長安全辦公會議,對重大生產安全問題提出意見。

    9.組織黨政工團等部門開展安全檢查活動。

    六、組織保障

    10.參與制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方案。

    11.負責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選拔任用進行考察培養。

    七、安全生產職責落實和考核

    12.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年終考核的內容,并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13.負責落實對政工干部履行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情況的監督檢查。

    14.組織制定并監督落實安全生產問責制度,對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黨員干部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15.按干部管理權限落實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八、其他

    16.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10.礦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礦總工程師是礦安全生產技術第一責任人,對“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工作負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建立礦安全技術管理體系。

    2.組織制定礦副總工程師、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參與審定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

    3.負責審查礦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4.負責編制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負責審批瓦斯治理、水害防治中長期規劃。

    5.組織制定礦井“一通三防”、水害防治人員培訓計劃,檢查“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特種作業人員接受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6.組織編制礦井生產接替計劃,合理安排生產布局,杜絕不合理集中生產。

    7.組織制定礦井“一通三防”、防排水系統等重大隱患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實。

    8.組織開展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突出危險性鑒定和煤層突出區域劃分、煤層瓦斯參數測定、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性鑒定工作;組織開展礦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和地質補充勘探工作。

    9.組織編制并實施瓦斯綜合治理“一礦一策、一面一策”,采區設計、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井巷揭煤防突專項設計、保護層開采計劃和被保護層開采設計、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水平和新采區防突設計等。

    10.組織開展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審查區域瓦斯治理措施、保護層開采設計、區域瓦斯抽采達標評判、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保護層開采效果考察報告等。

    11.審批礦井通風系統圖、通風網絡圖、防突預測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月報表、測風報表、安全監控報表,審核瓦斯日報表和地質、水文地質相關圖件及基礎臺帳等。

    12.組織審批作業規程,并監督實施。

    13.組織編制礦井地質報告、建井地質報告、礦井地質類型和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地質或水文地質補勘報告、“三下一上開采”試采總結報告、礦井閉坑報告;組織編制并實施防治水“一礦一策、一面一策” 和礦井回收井筒保護煤柱開采設計。

    14.審批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各類防治水工程效果驗證報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設計、礦井防水煤(巖)柱設計、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設計等。

    15.負責建立健全礦井“一通三防”、防治水系統。

    16.組織開展礦井瓦斯日分析工作。

    17.每月組織召開1次“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專題會議。

    18.組織上傳監管監察部門要求上報的有關生產安全信息。

    19.參與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工作;監督檢查“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和防治水等工作。

    20.督促副總工程師及相關職能部門做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21.參與、配合瓦斯濃度超限在3%及以上隱患(事故)責任追查;指導瓦斯濃度超限在3%以下隱患(事故)責任追查。

    22.制止和查處超通風能力生產、瓦斯超限作業、不執行防突措施或措施執行不到位、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等行為。

    23.制止和查處受水害威脅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執行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參與查處采掘工作面通風系統、防排水系統不符合規定組織生產行為。

    24.審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瓦斯爆炸、火災、煤與瓦斯突出、突水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參與礦井綜合應急救援演練。

    25.組織審批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新工藝入井試驗的安全技術措施并負責實施。

    26.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27.按職責權限落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28.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11.安全監察處處長(安全副礦長)

    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監察處處長(安全副礦長)負責全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一、組織或參與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組織制定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分管部門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參與審定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

    2.組織制定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參與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3.組織制定安全培訓計劃,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全員培訓工作,負責安全培訓、考核工作;參與制定安全文化建設、宣傳教育計劃。

    4.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等。

    三、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5.參與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月度安全生產計劃。

    6.負責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估和安全現狀評價工作。

    7.參加礦安全生產會議,通報安全大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情況,督促相關部門或單位按照“五定”原則消除事故隱患。

    8.負責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負責上報重大事故隱患并及時提交安全辦公會議,提出整改意見。

    四、組織或參與應急救援演練

    9.組織開展礦井應急救援演練;參與“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安全生產狀況、排查事故隱患

    10.組織開展礦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負責組織安全動態檢查;監督檢查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督促及時上傳監管監察部門要求上報的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安全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等有關生產安全信息。

    11.負責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12.監督檢查礦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礦崗位人員按章操作情況。

    13.監督檢查礦瓦斯、水害、火災、粉塵、頂板、機電運輸等重大災害預防和治理。

    14.總結分析礦生產安全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訓,制定防范措施,并監督落實。

    六、履行職責,制止違章

    15.貫徹執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決定、瓦斯綜合治理規定、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考核評比辦法和地測防治水管理辦法等。

    16.負責實施安全目標考核;監督落實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

    17.督促辦理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證;負責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監督煤礦建設項目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制止和報告無證或證照過期等組織生產或建設行為。

    18.監督檢查礦職業病危害防治及依法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工作。

    19.制止并報告礦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現象;查處瓦斯超限作業、不執行兩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或執行不到位及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行為;查處受水害威脅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執行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查處通風系統、防排水系統不符合規定組織生產行為。

    20.參與瓦斯濃度超限在3%及以上隱患(事故)責任追查;組織瓦斯濃度超限在3%以下隱患(事故)責任追查,并監督落實防范措施。

    七、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措施

    21.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督促事故責任人及事故責任單位落實處理和防范措施。

    22.組織對本礦涉險事故、非人身事故調查處理。

    23.負責落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并及時反饋。

    24.受理、查處安全生產舉報事項。

    八、其他

    25.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12.采煤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采煤副礦長負責采煤系統安全生產工作,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一崗雙責”的原則,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制定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明確分管部門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參與審定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

    2.負責按照確定的采煤方法、采煤工藝、生產接替組織生產,淘汰落后的生產工藝。

    3.負責組織采煤工作面投產驗收;負責組織采煤工作面安裝、初次放頂、收作和過地質構造帶期間的干部跟班、帶班工作。

    4.指導制定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收作、過地質構造帶等安全技術措施,并監督實施;協調采煤作業與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機電安裝等安全管理工作。

    5.負責采煤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檢查采煤工作面頂板、煤壁、上下安全出口及兩巷安全情況,檢查采煤工作面支護、設備及職業病防護設施等完好情況,檢查崗位人員按章操作情況。

    6.組織開展采煤系統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參與安全大檢查、質量標準化檢查;參與檢查采煤系統的通風、瓦斯防治、機電運輸等安全管理工作。

    7.監督檢查日常安全生產調度工作,督促調度所建立完善各類調度臺帳,記錄干部下井、帶班信息;負責生產調度系統通訊暢通。

    8.負責職責范圍內作業場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止超能力生產、不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組織生產行為。

    9.負責落實采煤系統隱患整改措施,督促生產單位按照采煤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施工,落實采煤作業場所綜合防塵措施。

    10.參與審查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和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長期規劃。

    11.參與制定安全培訓計劃,指導采煤系統安全培訓工作;檢查采煤系統安全培訓、考核工作情況。

    12.參與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13.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14.落實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15.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13.掘進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掘進副礦長負責掘進系統安全生產工作,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一崗雙責”的原則,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制定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明確分管部門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參與審定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

    2.負責按照確定的掘進施工工藝、巷道支護方式、接替計劃組織掘進施工,指導制定掘進工作面開口處、貫通、過地質構造帶等安全技術措施

    3.負責掘進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檢查掘進工作面頂板管理、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崗位人員按章操作情況。

    4.負責落實掘進工作面防突、探放水、過地質構造帶安全技術措施;協調掘進作業與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機電安裝等安全管理工作。

    5.負責組織掘進工作面開口處、貫通和過地質構造帶期間的干部跟班、帶班工作。

    6.組織開展掘進系統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參與安全大檢查、質量標準化檢查;參與檢查掘進系統的通風、瓦斯防治、機電運輸等安全管理工作。

    7.負責職責范圍內作業場所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制止掘進系統不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組織生產行為。

    8.負責落實掘進系統隱患整改措施,督促生產單位按照掘進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施工,負責落實掘進作業場所綜合防塵措施。

    9.參與審查礦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和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長期規劃。

    10.參與制定礦安全培訓計劃,指導掘進系統安全培訓工作;檢查掘進系統安全培訓、考核工作情況。

    11.參與制定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12.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13.落實分管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14.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14.機電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機電副礦長負責機電運輸安全生產工作,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一崗雙責”的原則,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制定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明確分管部門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參與審定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

    2.負責編制機電運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編制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

    3.組織制定機電運輸崗位人員安全培訓計劃,參與機電運輸崗位人員安全培訓。

    4.監督檢查機電運輸崗位人員接受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5.負責礦井提升、運輸系統和礦井供電系統的安全可靠。

    6.負責礦井提升、運輸設備和主要通風機、壓風機、主排水泵、瓦斯抽采泵、瓦斯發電機及選煤廠等設備的安全運行。

    7.負責局部通風機“三專兩閉鎖”和掘進工作面雙風機自動切換安裝工作;負責高溫熱害礦井降溫系統的設備選型和安全管理。

    8.組織制定礦井提升、運輸、供電系統技術改造方案;組織制定大型設備安裝、拆除安全技術措施。

    9.負責建立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應急排水系統。

    10.組織制定礦年度機電運輸設備大修和更新計劃;開展礦井停產檢修工作。

    11.負責落實礦機電運輸設備、材料的檢測檢驗工作;負責機電設備、設施日常檢修、檢查維護工作,及時消除電氣設備失爆、失保等事故隱患。

    12.負責淘汰不符合標準、規定和規程要求的機電設備、材料,杜絕非防爆、非阻燃、無煤安標志(MA)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入井。

    13.組織制定極端天氣條件下礦井供電安全保障措施。

    14.組織制定礦機電運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15.組織開展主副井提升、電氣防爆、供用電安全、斜巷運輸等專項檢查。

    16.查處并及時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17.參與冬季和雨季“三防”工作,開展礦井聯合排水試驗。

    18.參與安全生產大檢查,開展機電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

    19.參加礦安全辦公會議,匯報機電運輸事故隱患,并提出整改方案。

    20.參與制定礦井年度安全生產計劃。

    21.參與應急救援演練;每年組織開展1次礦井無計劃停電應急救援演練。

    22.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23.督促落實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24.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15.經營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經營副礦長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一崗雙責”的原則,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制定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明確分管部門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參與審定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

    2.參與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負責落實安全教育培訓資金。

    3.負責落實礦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

    4.負責落實事故隱患治理專項資金。

    5.負責落實煤礦建設項目專項資金;負責落實設備、材料等采購費用。

    6.落實安全設施、安全裝備、安全工程等專項資金。

    7.組織研究并落實有關安全投入的相關規定和財稅優惠政策;負責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補助資金。

    8.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負責向事故調查組提供安全生產責任人年薪信息,協助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經濟損失;落實搶險救援資金。

    9.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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