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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爆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4-19 20:07 來源:煤礦安全網

    防爆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1.機電科防爆檢查組是依據《煤礦安全規程》(2001)第489條規定成立的專業檢查組。防爆組的職責是對全礦防爆電氣設備的性能進行檢查和監督。檢查依據標準是《煤礦安全規程》、《機電設備完好標準》,GB3836-93《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

    2.任何新進防爆電氣設備(含小型電器)都必需具備產品合格證和國家指令防爆檢驗單位出具的防爆合格證,無兩證設備一律不準入礦使用。

    3.任何防爆電氣設備(含修理后)入井前必須有煤安標志經機電科專職防爆檢查員檢查防爆性能,確認合格后,簽發“防爆合格證”后方可下井使用。

    4.不經機電科發放的防爆電氣設備,購置單位應向機電科提出發放申請,確認合格后,方可發放使用。

    5.私自使用者,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200元,由此引起的一切事故,使用單位自負。

    6.凡上級部門或機電科檢查出失爆處,責任單位必須當場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整改時間,復驗時發現仍未整改,除加倍處罰外,應追究單位負責人責任。

    7.機電科所聘請的各單位兼職防爆檢查員負責本單位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的日常檢查。

    8.各單位負責人必須對兼職防爆檢查站員工作全力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撓其工作。

    9.各單位兼職防爆員如有更換,應立即通知機電科防爆組,否則罰責任單位50元。

    10.教育科、教培中心每年至少對專兼職防爆檢查員培訓一次。

    11.失爆一處,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罰款100-200元。

    12.本規定執行情況,每月度機電科進行一次綜合考核,每年評比一次,對防爆設備管理、維護好的單位,由機電科出具證明,請礦領導審批后,由勞資科辦理,給予適當獎勵。

    13.機電科防爆組應認真檢查,秉公辦事,不得徇私舞弊。

    (十四)機電安全器材技術管理規定

    為深化、細化和強化安全管理,認真執行上級“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現就我礦機電安全器材的管理規定如下:

    1.機電安全器材的范圍包括帶電作業工具、絕緣用品等。

    2.器材供應站在采購機電安全器材時,一定要按照“質量第一”的原則,只有在保證質量同等的情況下,方可比價購。

    3.新進機電安全器材,必須資料齊全,試驗合格,并屬正規廠家產品。

    4.帶電作業工具應置于通風良好、具備紅外線燈泡或除濕設備的清潔干燥的專用房間存放。

    5.不合格的帶電作業工具應及時檢修或報廢,不得繼續使用。

    6.發現絕緣工具受潮或表面損傷、臟污時,應及時處理并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7.使用絕緣工具前應認真仔細檢查其是否完好,并進行分段絕緣檢測合格。使用中應注意保證其完好、潔凈。

    8.帶電作業工具應設專人保管,登記造冊,并建試驗記錄。

    9.帶電作業工具及絕緣工具應定期進行電氣及機械試驗,依據《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進行。

    10.常用電氣絕緣工具定期進行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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