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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攝影、攝像管理規定(趙莊煤業)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4-17 14:26 來源:煤礦安全網

    井下攝影、攝像管理規定(趙莊煤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控制井下攝影、攝像,加強攝影、攝像過程的管理,根據《山西省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第135條、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晉煤集通字〔2012〕249號《晉煤集團煤礦井下攝影 攝像管理規定》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二條 通風管理部負責對井下攝影、攝像的業務牽頭。

    第三條 安全監察部負責對井下攝影、攝像作業過程進行安全把關,負責落實“攝像器材入井檢查證明”、“井下攝像安全技術措施”和拍攝人員入井“安全資格證”。

    第四條 機電管理部負責對井下攝影、攝像的器材把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五條 井下攝影、攝像要求

    1、本規定中防爆攝影、攝像器材及其照明裝置(以下簡稱“攝像器材”)是指符合GB3836.1-2000標準生產的專供煤礦井下使用的防爆攝影、攝像器材。

    2、每次攝像器材入井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明確活動范圍、行走路線,由礦總工程師組織九大部室進行會審,并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3、礦井要嚴格控制攝像器材入井管理,入井的攝像器材必須有防爆合格證,每次入井前必須經礦機電部門對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以及其防爆性能進行檢查,非防爆的和防爆性能不合格的攝像器材嚴禁入井。井口工作人員要檢查機電部門出具的“攝像器材入井檢查證明”、“井下攝像安全措施”、和拍攝人員入井“安全資格證”后,方可允許拍攝人員入井。

    4、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嚴禁進入采掘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進行拍攝,瓦斯礦井嚴禁進入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風巷進行拍攝,嚴禁進入采(盤)區以上回風巷內拍攝。拍攝人員只可在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拍攝,否則按違章論處。

    5、拍攝過程中,由瓦檢員、安檢人員全程監護,瓦檢員隨時檢查拍攝地點的瓦斯濃度,當拍攝地點20m范圍內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0.5%時,嚴禁進行拍攝工作。安監人員要隨時檢查拍攝地點及其周圍環境的安全情況,發現不安全隱患時,立即停止拍攝。拍攝人員要聽從瓦檢員、安監人員的指揮。

    6、攝像器材必須指定專人使用、管理,嚴禁在井下拆卸或維修。

    7、拍攝人員必須進行井下安全知識培訓,取得入井安全資格證后,經安全監察部確認把關,方可入井。非本公司拍攝人員一律不得進入本公司所屬煤礦井下拍攝。

    第六條 井下攝影、攝像措施審批程序

    井下攝影、攝像審批程序為:攝影、攝像單位向通風管理部提交井下攝影、攝像申請→通風管理部審批攝影、攝像申請→總工程師審批攝影、攝像申請→攝影、攝像單位編制攝影、攝像專項安全技術措施→通風管理部組織九大部室會審→礦總工程師批準→上報集團公司生產、機電、通風、安監、調度等處室會審→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簽字批準→攝影、攝像單位編制攝影、攝像報告書→提前一天在公司早會上審批→現場進行攝影、攝像作業

    第七條 攝影、攝像申請要求

    (一)攝影、攝像單位所提申請必須由本單位正職簽字。

    (二)通風管理部申請進行業務把關審核。

    (三)攝影、攝像申請由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審批生效。

    (四)井下攝影、攝像申請一式五份。審批合格后,機電管理部、調度指揮部、通風管理部、安全監察部、攝影攝像單位各保留一份。

    (五)攝影、攝像申請寫明攝影、攝像理由及方案。

    第八條 攝影、攝像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一)攝影、攝像申請批準后,攝影、攝像單位編制攝影、攝像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并且在攝影、攝像作業前兩天審批。

    (二)措施內容包括:(1)工程概況,包括攝影、攝像地點、攝影、攝像物件大小、現場具體情況;(2)實施時間;(3)符合《山西省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第135條內容及集團公司、趙莊煤業“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詳細安全措施以及攝影、攝像器材的運輸保管等內容;(4)明確工程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三)措施會審人員為:九大部室的主任工程師、施工單位的主任工程師或主管技術員、通風副總、機電副總、總工程師。

    第九條 攝影、攝像報告書

    (一)攝影、攝像申請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批準后,攝影、攝像單位提前一天在公司早會上履行攝影、攝像報告審批手續,經機電管理部、通風管理部、安全監察部等業務部室值班干部批準后,礦總工程師簽字批準。審批完畢后送交通風管理部、機電管理部、安全監察部及本單位各一份貫徹學習并存檔,同時攝影、攝像報告由調度指揮部在礦早會上進行通報。

    (二)井下攝影、攝像報告書不允許代簽,同時要標出審批日期。

    (三)攝影、攝像報告(措施)必須留存至少一年以上。

    第十條 攝影、攝像過程的監督控制

    (一)井下攝影、攝像全過程必須嚴格執行《山西省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第135條關規定及編制的《井下攝影、攝像安全技術措施》。

    (二)專職瓦檢員負責檢查現場瓦斯,專職安檢員負責監督措施的執行。未經安檢員與瓦檢員同意,不準攝影、攝像。

    (三)攝影、攝像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四)攝影、攝像工作地點及附近20m范圍內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方可進行作業。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一條 無措施無報告在現場進行實施攝影、攝像作業的,一經發現,由安全監察部負責按照事故進行追查落實,對于責任人員給予開除留用處分。

    第十二條 措施和攝影、攝像報告未執行審批程序的,處罰責任單位2000元,處罰責任人1000元;措施和攝影、攝像報告必須提前一天送相關單位,否則一次罰款1000元。

    第十三條 職能部室未履行職責,在措施審批、報告審批及現場作業時把關不嚴的,處罰責任單位2000元,處罰責任人10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監察部按相關規定進行分析

    第十四條 攝影、攝像報告未進行通報,造成主要領導不了解情況的,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處罰責任人500元。

    第十五條 安全監察部對為按規定程序和管理要求組織的攝影、攝像工作進行事故追查,并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現場不按措施實施攝影、攝像的,一次罰款1000元,情節嚴重者由安全監察部按事故進行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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