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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井通風安全監控管理規定(趙莊煤業)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4-17 14:25 來源:煤礦安全網

    礦井通風安全監控管理規定(趙莊煤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礦井通風安全監控管理,結合煤業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二條 信息管理部負責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管理,并配備足夠的管理、技術人員和專業維護人員。

    第三條 通風管理部負責系統傳感器的布點設置及相關參數設定,并掌握通風監測監控系統的總體運行情況。

    第四條 各施工單位負責本單位所轄范圍內的通風安全監控設備的管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五條 礦井必須裝備礦井通風安全監控系統,并實現聯網運行。礦井安全監測系統必須具有超限自動報警,自動斷電功能,故障閉鎖功能,斷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功能以及防雷保護功能。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備用電源必須保證系統正常運行時間不小于2小時。

    第六條 信息管理部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安裝、使用、維護人員必須經過二級資質培訓單位專業培訓,由省相關部門發證,做到持證上崗

    第七條 信息管理部應建立安全監控設備維修室,負責礦井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調校、維護和維修工作。

    第八條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房頂)不得大于300㎜,距巷道側壁(墻壁)不得小于200㎜,并應安裝在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行車的位置。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不應懸掛在巷道壓風筒幫一側。各類傳感器的安裝數量、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斷電范圍和管理維護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及集團公司有關要求。

    第九條 調度指揮部調度臺、通風調度必須設置監測終端,監測終端應具有聲光報警及查閱功能。

    第十條 信息管理部必須按有關規定的要求在入井前對監控裝置調試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裝。

    監控裝置下井安裝后,信息管理部要進行運行前各項指標的調試,合格后,方可交付施工單位使用。井下調試不合格的,信息管理部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

    第十一條 信息管理部必須對井下在用的安全監控設備進行定期的維護和調校,調校甲烷傳感器時必須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校準氣樣和空氣樣,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并要做好調校記錄。調校風速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時,可使用經過標定的風速計和溫度計。所有監測監控設備調校周期應符合產品說明書及國家有關要求。

    第十二條 信息管理部要嚴格控制產量、頂板離層、人員監控及視頻監控系統的接入。必須接入的要事先取得安全監控系統生產廠家的同意,并簽訂相應的技術協議。井下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或動力電纜共用。

    第十三條 井下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其電纜等)屬采掘區域的應由所在采掘區隊負責管理,采掘作業點設置的甲烷傳感器不得隨意移挪。

    第十四條 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改線或拆除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進行。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報礦長或總工程師同意,報調度指揮部、通風管理部、信息管理部,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十五條 凡通風安全監控裝置不能正常運行的,不得生產。

    第十六條 信息管理部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應按規定時間長期保存。

    第十七條 信息管理部值班人員必須對當日獲取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并將主要監測情況、存在問題、處理意見或建議寫在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日報上,送通風管理部值班干部、信息管理部值班干部、總工程師、礦長審閱。礦井監測日報通風管理部、信息管理部各留存一份。通風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及發生瓦斯超限事故時,信息管理部監測中心值班人員必須及時向礦調度和通風調度匯報。

    第十八條 信息管理部必須繪制礦井監測監控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并及時補充修改,保證與現場相符。圖上必須標明井上、下安設的分站或主機、各類傳感器、聲光報警器等位置、斷電范圍、傳輸線路以及各類設備的規格型號、運行參數等,并經總工程師、機電礦長審查,由信息管理部、調度指揮部、機電管理部、通風管理部各保存一份備查,每季度報集團公司通風處、機電處各一份。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九條 未及時報送相關技術資料的,技術資料未按規定保存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元,處罰責任人200元。

    第二十條 通風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及發生瓦斯超限事故時,未及時匯報的,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責任人500元。

    第二十一條 未按規定進行調校、進行斷電功能測試的,一次處罰責任單位2000元,責任人500元。

    第二十二條 通風安全監控系統發生故障時,由安全監察部按規定進行分析處理。

    第二十三條 通風安全監控裝置不能正常運行的,強行進行生產的,由安全監察部進行分析處理。

    第二十四條 凡發生隊組解脫或破壞監測裝置的,必須堅持先停產后追查分析的原則,由安全監察部嚴格追查、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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