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建項目部瓦斯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1.煤礦井下必須裝備安全監控系統。瓦斯監測監控裝置的設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168、169、170、171、172、173、174和175條的規定,其安裝、使用和維護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161、162、163、164、165、166和167條的規定。
2.監測機構應建立如下帳卡、圖表
1)設備儀器臺帳;
2)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
3)重大問題匯報和處理記錄;
4)檢測記錄;
5)安全監測重點日報表;
6)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情況月、季報表。
7)每月必須繪制通風安全監控設備布置系統圖,安全監測設備與供電系統控制接線圖。
3.瓦斯監測機構一定要配齊人員,井下維護人員按項目部在籍斷電儀臺數配備人員,每5-6臺配一人,但不能少于一人。
4.瓦斯遙測工每天必須巡回檢查井下使用的瓦斯監測儀器裝置和探頭、瓦斯閉鎖設施的使用情況,并對瓦斯探頭進行除塵維護。當“監測裝置”出現異常問題要及時向調度室匯報,責成有關單位進行處理。
5.每班瓦檢員必須對分管片的瓦斯探頭懸掛位置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每班至少用光學瓦檢器核驗三次,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向調度室匯報,責成有關人員處理。
6.凡經大修的傳感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7.必須設置便攜式瓦斯報警儀保管、維修、發放機構,儀器必須統一編號,固定專人使用,使用人員要憑卡(牌)領用,使用時要嚴格按產品說明書進行操作,嚴禁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