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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建項目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和責任追究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4-17 09:09 來源:煤礦安全網

    礦建項目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和責任追究制度

    1.為全面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防患于未然,健全安全約束機制,保障項目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項目部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2.礦井安全隱患,系指煤礦施工(生產)現場、生產技術管理、裝備設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

    3.安全隱患的整改要貫徹“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項目部每旬組織一次全面隱患排查。排查出來的隱患要按“五定”的要求落實,一時確實難以解決的安全隱患要制定預防措施并逐級上報。

    4.安全部門負責安全隱患的綜合管理。監督檢查安全隱患的整改,負責安全隱患的統計和報告,按照統一報表納入計算機管理

    5.安全隱患排查必須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作業場所,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組織重點力量進行整改,安全隱患整改好,方可生產;無措施的,不準生產。

    6.因安全隱患整改不落實,導致事故發生,在安全隱患排查責任內確認事故的責任者。

    7.項目經理是本項目安全的第一責任者,對本項目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若出現下列情況,造成安全事故,應追究現場領導責任,罰款或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不及時向職工傳達貫徹上級安全生產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措施的;

    2)忽視安全工作,玩忽職守的;

    3)現場無跟班干部,盲目安排工人突擊生產的;

    4)無安全規程措施或重大險情不排除,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

    5)不按期組織安全活動,抵制有關部門或領導提出的事故隱患整改意見的。

    6)放松對安全工作的領導,對安全隱患不及時處理,致使安全管理混亂的;

    8.安全監督人員必須對所轄區進行安全監督檢查,若出現下列情況,應追究安監人員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對現場的重大隱患因監督檢查不力,未及時發現、上報或下達整改通知的;

    2)遇到重大險情不采取果斷措施及時停止作業的,排除險情,默許工人盲目蠻干的;

    3)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

    9.崗位人員有下列情況,應追究當事人的或事故肇事者的責任,并按“三違”處罰條例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的;

    2)忽視安全工作,玩忽職守的;

    3)發現險情和事故預兆,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

    4)對制止“三違”人員,對揭發隱瞞事故真相的人員,對安全監督(檢查)人員進行謾罵、毆打及借故進行報復的;

    5)事故發生后,隱瞞事故真相,對肇事者進行了姑息包庇或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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