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的十條禁令是什么?
答:(1)禁止煤礦無證無照、證照不全、證照暫扣等非法生產建設行為;(2)禁止核準建設30萬噸/年以下的高瓦斯礦井和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建項目;(3)禁止應進行瓦斯抽采的礦井在瓦斯抽采未達標區域進行采掘活動;(4)禁止在綜合防突措施效果不達標的突出煤層進行采掘活動;(5)禁止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經防突能力評估擅自組織生產;(6)禁止礦井瓦斯超限作業;(7)禁止擅自降低礦井瓦斯等級;(8)禁止礦井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的情況下進行采掘活動;(9)禁止采掘工作面無風、微風作業;(10)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