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二隊事故報告和處理程序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強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認真吸取事故教訓,研究發生事故規律,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減少企業財產損失,保證職工生命安全,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根據我礦相關規章制度,結合我隊實際,特制定本制度,具體內容和考核如下:
一、具體內容
1、事故報告程序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人員(安全員、班組長、跟班隊干等)要立即報告礦調度室。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及事故現場情況等。
2)、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3)、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況。
只要發生傷亡事故,現場人員必須及時將事故情況(事故時間、地點、經過、傷亡情況、采取措施)上報礦調度室,并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
2、事故處理程序
對于輕傷、重傷事故,由礦安全部門組織,分管領導參加及相關人員到事故現場進行調查,事故單位必須設法保護好現場,并做好事故調查、取證、分析的準備工作人員。凡發生重傷以上事故,根據事故調查權限,由公司上級單位組織事故調查分析。凡發生非傷亡事故,由調度室組織相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調查結果上報公司。具體事故處理程序如下:
1)、由相關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參加事故追查,并組織成立事故追查組。
2)調查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等。
3)、配合事故追查組收集各類相關資料和材料。
4)、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者
5)、及時召開事故追查分析會,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6)、寫出事故處理報告。
二、考核制度
1、因搶救不及時或處置不當,造成事故擴大者,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當班班組長處200元經濟處罰。
2、對故意破壞現場或拒絕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的人員,給予其處分,并處200元經濟處罰。
3、發生事故后未及時上報,對現場負責人處300元經濟處罰。
4、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相關人員不配合調查組將有關問題交代清楚,對其處200元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