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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防治水規定》中對井下主排水系統倉容、水泵及排水管路的能力是如何規定的?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4-12 22:12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防治水規定》中對井下主排水系統倉容、水泵及排水管路的能力是如何規定的?

    礦井正常涌水量小于1000m3/h時,水倉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8 h的正常涌水量。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 m3/h的礦井,水倉有效容量=2(礦井每小時的正常涌水量+3000m2)

    工作水泵的能力,應當能在20 h內排出礦井24 h的正常涌水量。備用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檢修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當能在20 h內排出礦井24 h的最大涌水量。

    工作水管的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 h內排出礦井24 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備用水管的總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 h內排出礦井24 h的最大涌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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