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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安全規程》對井下風流中瓦斯濃度是怎樣規定的?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4-11 09:51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安全規程》對井下風流中瓦斯濃度是怎樣規定的?

    答案要點:

    ①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器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啟動。

    ③采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④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臨時停工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人,并向礦調度室報告。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

    ①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復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只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符合煤礦安全規程開啟局部通風機的條件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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