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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榆林市煤炭公路運銷管理暫行辦法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4-08 18:31 來源:煤礦安全網

    榆林市煤炭公路運銷管理暫行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職 責

    第三章 票證管理

    第四章 收費管理

    第五章 稽查監督

    第六章 罰 則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煤炭生產銷售市場管理,維護煤炭產業整體利益,增強煤炭工業發展后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煤炭經營監管辦法》的規定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煤炭運銷管理要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加強運銷市場規范化管理,遏制煤礦超能力生產,節約能源,堵塞稅費流失,鼓勵公平競爭,為原煤及煤產品經營企業創造良好的運銷環境。

    第三條 各縣區煤炭計量站負責對過往運煤車輛實施計量,市政府授權由榆林市煤炭運銷管理站統一一次性收取批準的煤炭計量費,各縣區煤炭計量站不得重復收取煤炭計量費。

    第四條 在榆林市境內,從事原煤及煤產品經營銷售企業的出入境煤(煤產品)、上站煤(煤產品)、及其它工業用煤和縣區境內民用煤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市煤炭運銷管理站在市煤炭局的領導下,負責全市境內原煤及煤產品運銷的監督管理和檢查;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各產煤縣區煤炭運銷管理站、煤炭銷售服務站(票據中心)和計量站的工作;負責規劃建設煤炭計量站點;負責擬訂煤炭運銷有關制度和辦法;負責入境煤炭、煤產品的準入管理;負責對各產煤縣區煤炭運銷管理站、煤炭銷售服務站(票據中心)和計量站負責人的考評、考核,縣區各站負責人的選拔、任用、調配,必須征得市煤炭局、市煤炭運銷管理站的同意。

    第三章 票證管理

    第六條 市財政局要加強票據的使用和管理,全市境內所有從事煤炭及煤產品的生產經營企業,必須統一使用由榆林市財政局監制發行的、加蓋榆林市煤炭運輸管理站票證專用章、分縣區標識的《榆林市煤炭銷售計量專用票》和《榆林市機制蘭炭銷售計量專用票》;統一實行IC卡和煤炭銷售計量專用票雙重管理,票卡內容數據一致,一車一卡一票。所有票據由市財政局統一印制和注冊登記,市煤管站具體負責領購和發放。

    上述票據統一發行后,各縣區原使用的所有原煤及煤產品銷售計量票據一律作廢,由縣區煤炭運銷管理站、煤炭銷售服務站和計量站分別將原煤及煤產品銷售計量票據限時交回財政部門并辦理票據注銷手續,由財政部門統一銷毀,同時取消縣區煤炭計量費收入專戶。

    第七條 《榆林市煤炭銷售計量專用票》和《榆林市機制蘭炭銷售計量專用票》一式六聯,第一聯為企業存根聯,用于企業內部記賬、結算使用;第二聯為規費結算聯,用于企業繳納規費和結算使用;第三聯為計量稽核聯,用于稽查、計量使用,交各計量站;第四聯為購貨單位購貨憑證聯,交購貨單位保管;第五聯隨銷售計量統計表按月報送交市財政局收費中心備查;第六聯交市煤炭運銷管理站。

    第八條 各用票企業領取煤票時,需持《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炭經營資格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機制蘭炭廠持有市煤炭局批復的準入文件,經市煤炭運銷管理站進行資格審查后,取得《煤票領用簿》,供票單位方可供應煤票。

    第九條 市煤炭運銷管理站對原煤及煤產品銷售量實行統一管理,按照市煤炭局核定的數量供應煤炭銷售計量票據。

    第十條 市煤炭運銷管理站將煤炭銷售票分發到各縣區煤炭局,各縣區煤炭局再分配到縣區煤炭服務站(票據中心),然后由煤炭服務站(票據中心)按市煤炭局核定產能計劃分配到各企業,各用票企業憑《煤票領用簿》在縣區煤炭服務站(票據中心)領取煤炭銷售票和IC管理卡。卡票不得轉讓、轉借。

    第十一條 用票企業在票據用完后,要將《榆林市煤炭銷售計量專用票》或《榆林市機制蘭炭銷售計量專用票》第二聯規費結算聯和第五聯財政統計聯交回各縣區煤炭服務站(票據中心),市煤炭運銷管理站派駐人員按企業交回的第二聯規費結算聯收取煤炭計量費并直接納入市財政專戶。運煤車輛通過煤炭計量站點時,由工作人員進行復磅計量和刷卡驗票,并將第三聯計量稽核聯和第六聯交煤炭計量站。

    第十二條 市煤炭運銷管理站財務結算根據收回的第五聯、第六聯進行財務月度結算和統計。

    第十三條 市、縣煤炭運銷管理站在收取超噸位部分補繳規費時,統一使用《陜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

    第四章 收費管理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市煤炭局要加強規費收繳的監督,煤炭生產經營企業銷售煤炭及煤產品,要按照有關規定交納各項規費和專項基金,所交規費在辦理票證時一并征收,納入專戶管理。

    第十五條 市煤炭運銷管理站征收計量費1.00元/噸和超噸位部分所征收的規費,全部納入市級財政,實行專戶儲存。

    第五章 稽查監督

    第十六條 市煤炭運銷管理站派駐基層計量站和各縣區服務站(票據中心)的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復磅計量、票卡查驗等工作。

    第十七條 市煤炭運銷管理站稽查執法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文明執法,不徇私情,廉潔自律,受市煤炭局的委托有權對下列情形進行監督、稽查:

    (一)監督各縣區煤管站規費的收繳是否到位,服務站(票據中心)是否按照核定生產能力發放票據;

    (二)稽查用票企業在使用票據時是否存在多拉少開、一票多開、票貨不符、票據轉讓轉借、偽造票據、無票銷售等違規情況;

    (三)監督檢查各計量站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是否存在無票過關、人情送關、賄賂過關、違規計量等情況;

    (四)檢查運煤車輛無卡無票上路、繞道避關、強行闖關、票貨不符等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 公安、物價、工商、稅務、監察等部門,要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大力配合煤炭運銷管理單位搞好稽查執法工作。

    (一)公安部門應積極協助煤炭運銷管理單位,嚴厲打擊煤炭運銷工作中阻礙執行公務等各種違法行為;

    (二)物價、工商、稅務、監察等部門要積極協助煤炭運銷管理單位不定期查處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確保規費全額上繳。

    第六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煤炭運銷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違反黨紀政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人為責任,造成規費流失的;

    (三)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對違規現象處理不力的;

    (四)票據發放人員違反管理程序,私自調整供票對象和數量的;

    (五)結算人員違反規定造成規費收繳不到位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的;

    (七)計量站工作人員有返票行為的;

    (八)參與販票、制售偽票的;

    (九)工作人員擅離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二十條 煤炭及煤產品生產銷售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炭管理部門或委托煤管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

    (一)在銷售的原煤及煤產品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

    (二)拖欠、拒交規費或未按規定交納規費的;

    (三)不服從票卡管理,無票無卡銷售、票卡內容不實不全、票卡多開、用其它票卡代替的;

    (四)用不正當手段爭搶用戶、非法經營、影響行業整體利益的;

    (五)私自轉讓、轉借票卡的;

    (六)未經批準或未經準入從事煤炭及煤產品經營活動的;

    (七)購買未經批準、未經準入或無證廠礦的原煤及煤產品的;

    (八)不配合稽查,或不予提供購銷臺帳等相關票據的。

    第二十一條 運煤(煤產品)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管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或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接受或阻礙計量工作人員檢查,驗票計量,無理取鬧的;

    (二)票貨不符、煤種不符、數量不符的;

    (三)拒不補交規費和不接受處罰的;

    (四)票卡不規范或無票卡的;

    (五)故意繞道避關和強行闖關的;

    (六)賄賂串通工作人員的。

    (七)購買未經批準或無證廠礦的原煤及煤產品的;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章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定的經濟處罰幅度,一次處罰金額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最多不得超過3萬元。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章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中數款規定的,可視情節予以合并處罰。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煤管站收取的各項罰沒款,全額上交財政。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從2007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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