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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電設備到貨(證件)、保管、生效、外借、報廢(使用期限)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1-07 19:19 來源:煤礦安全網

    機電設備到貨(證件)、保管、生效、外借、報廢(使用期限)制度

    一、機電設備到貨后,設備管理員和設備保管人員共同開箱,根據裝箱單進行逐一驗收,并做好記錄,防爆電氣設備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并簽發合格證后,如發現設備有損壞和其它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反映,即時解決處理,以免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二、在庫及密閉不用的設備要進行必要的維護和保養。使設備經常處于完好狀態,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失,保管員應承擔經濟損失,承擔金額按損失價值的5%扣款。

    三、根據生產需要,使用單位需要領用在庫設備時,必須經主管設備人員同意,持領料單位手續領取入井設備,同時辦理設備準予入井證。

    四、設備回收時,必須把設備運往井上,以免設備丟失和損壞。

    五、關于設備外借:

    1、 在一般情況下,煤礦機電設備一律不準外借,但因特殊原因經礦長批準并辦理租借手續后方可外借。

    2、借用期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借用期內按時交納租借費用,三個月內每月按設備原值的3%收租金,三個月后每月按原值的5%收租金,外借期滿必須按時把設備送回,如有損壞按價賠償。

    六、發現機電設備不能使用,設備管理人員、機電科有關人員和有經驗工人一起鑒定,并按“煤礦機電設備管理暫行規定”第22、23、24條,及時輸入報廢手續,重要設備報礦財供科批準后進行報廢處理并注銷臺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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