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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控設備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1-07 19:14 來源:煤礦安全網

    監控設備管理制度

    礦井通風瓦斯監控系統管理與維修制度

    1、礦必須建立監測系統,并配備一定的人員,負責監測裝置的管理工作。

    2、監測人員(包括隊干部)都必須經過監測和通風技術專業的培訓,經考核發給合格證,方可上崗獨立工作。

    3、礦必須根據煤炭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在采、掘面及按規定需上監測的地點安裝各類傳感器。

    4、凡應安設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和主機、聲光箱、動力開頭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制區域,等作出明確規定,并繪制系統圖,建立維護、使用人員責任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5、應安設裝置的采掘工作面或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類送通風、機電部門。

    6、煤礦礦井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須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

    7、裝置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入井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各項指標的調試,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下調試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

    8、井下裝置要定期維護調試(每隔7—10天由機電科負責進行一次巡回檢查調試);調試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調試時應攜帶標準氣樣、空氣樣,便攜式瓦斯檢定器三者進行校正;調試完畢后,必須認真填寫調試維護記錄。

    9、如裝置監測人工監測出現誤差后,在測值的±0.2%范圍內,應以測值高的瓦斯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如人工監測平均值與裝置監測誤差超過0.2%時,監測人員應及時下井進行校對。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裝置。

    10、瓦檢員、放炮員、機電線路工每班至少對所管轄范圍的監測裝置主支線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調度室進行處理。

    11、監測裝置必須按規定時間檢修、調試、校驗。

    12、凡屬于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電源線控制線均由管理范圍內的機電維護人員負責安裝,在安裝拆除時,必須與上級主管部門及通風部門人員聯系現場共同進行。因故障檢修與監測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裝置運行時,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同意后,要監測人員配合下進行檢修。

    13、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面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方準人工復電。

    14、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需保存8年,對井下事故的記錄,應長期保存。

    15、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箱及電纜只許采掘隊、班、組長在瓦檢員的監護下,按規定進行移動。嚴禁擅自移動和使用。停止監測裝置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否則追究使用者責任,并給予經濟制裁。

    16、凡發生隊組解脫或破壞監測裝置的必須堅持先停產后追查分析制度,查出責任者立即給予重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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