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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爆破器材庫房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1-05 22:03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爆破器材庫房管理制度

    一、除材料或人員出入時,爆破器材庫必須時刻上鎖。

    二、除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進入爆破器材庫。

    三、除爆破器材和必要物品、設施外,任何物品不得存入爆破器材庫。

    四、庫房通風、通信、照明必須使用防爆設備,無防爆性能的火源、火具、無線電通信器材、帶靜電的衣物以及其它可能引起爆炸的物品嚴禁進入庫房。

    五、庫存爆破器材數量不得超過批準核定量,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必須分開儲存。

    六、炸藥存量不得超過該礦井3晝夜的需要量,雷管存量不得超過該礦井10晝夜的需要量;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儲存;井下庫房單個壁槽存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電雷管不得超過2天的需要量。

    七、發放硐室允許存放當班待發的炸藥,但最大存放量不得超過3箱。

    八、爆破器材堆放、擺放必須整齊有序,符合規定,室內必須保持整潔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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