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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管理人員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12-11 23:37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管理人員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充分發揮各級領導干部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形成可靠的安全監管網絡和科學的基礎保障體系,提高防災、抗災、抵御風險能力,防止各類安全事故發生,根據《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11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鶴煤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管理人員深入現場制度

    第一條 公司領導要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協調安全生產,并有記錄簽字。公司黨政正職和總工程師不少于3次,分管安全生產的副職不少于6次,其它副職不少于3次,其他干部達到本公司規定標準

    第二條 礦井(或地面生產經營單位)領導干部要經常深入井下、現場,協調指揮安全生產并有簽字。礦井黨政正職和總工程師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副總工程師以上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其它副職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地面生產經營單位黨政正職每月去現場不少于8次,副總工程師以上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每月去現場不少于12次,其它副職每月去現場不少于8次。

    第三條 礦井機關生產業務科室負責人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生產業務科室副科級及以下人員每月下井不少于16次。

    第四條 礦井井下單位的區(隊)長、支部書記、工會主席、主管技術員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跟班副職(含工長)每月下井不少于20次。

    第五條 考核辦法:公司領導由組干部、調度室考核;生產礦井由本單位組干科考核,每月5日前把上月全礦干部下井次數匯總后報公司組干部。

    第二章 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制度

    第六條 嚴格領導干部下井跟班制度。各生產礦井月初應統一安排本月副總工程師及以上礦井領導井下跟班計劃,每班保證有一名礦井領導干部在井下跟班,除分管安全生產等業務的礦領導跟班外,其他礦級領導跟班必須選配一名負責安全生產業務的科室長陪同跟班,跟班地點視當班安全生產情況而定,跟班領導要親臨作業現場,與工人同上同下。礦井黨政正職和總工程師跟班每月不少于5次,副職跟班次數由各礦根據情況確定,且0、8、4要均勻跟班。

    第七條 凡屬井下采煤、掘進、巷修、重點機電維修、通風和運輸作業,必須由區(隊)干部帶班進行,如遇特殊情況,應由礦級領導(含副總工程師)親自帶班進行。

    第八條 凡屬井下巷道貫通、初次放頂、排放瓦斯、揭露煤層、處理火區、探放水、過斷層等關鍵階段,必須有礦級(含副總工程師)相關領導帶班進行。

    第九條 嚴格領導干部井下跟班帶班匯報制度。各生產礦井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干部(含副總工程師)下井跟班帶班必須堅持“一班三匯報” 制度,即進入跟班現場第一時間向調度匯報,班中安全情況向調度匯報,離開跟班現場向調度匯報,匯報內容以當班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發現的隱患及處理情況為主。

    第十條 礦調度工作人員要如實準確地作好匯報記錄,公司組干部、安監局、紀委監察處、調度室要不定期地進行檢查,對堅持好的單位或個人進行通報表揚。對不負責任、甚至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給予降職或撤職處理。

    第三章 領導干部下井跟班帶班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各級下井跟班帶班人員,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第一位的責任,切實掌握當班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和超能力組織生產。

    第十二條 嚴格值班制度。除分管安全生產等業務的礦領導值班外,其他礦級領導值班,必須選配一名負責安全生產業務的副總工程師值副班,副總工程師不得單獨值班。

    第十三條 各礦礦長、區(隊)長是本礦、區(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下井跟班帶班人員協助礦長、區(隊)長對當班安全生產負責。發生危及員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跟班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并及時向礦長、礦調度、區(隊)長報告。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除追究礦長、區(隊)長責任的同時,追究當班跟班帶班人員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 領導干部下井管理與考核

    第十四條 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帶班人員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帶班人員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記交接班記錄薄。

    第十五條 建立下井帶班檔案。各單位對每天各小班帶班人員實行檔案管理,除調度人員認真填寫帶班人員井下匯報情況外,下井帶班人員升井后,要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的路線、發現的問題、處理情況及處理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詳細登記,并存檔備案。各單位行政正職要安排好跟班所到地區,避免死角和重復現象發生。

    第十六條 加強內部監督考核。公司機關各級領導和基層單位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的下井次數及跟班情況,由組干部負責匯總,并每季度在公布一次。基層單位科級及以下管理人員下井次數及帶班情況由各單位制定考核辦法,并定期予以張榜公布。

    第五章 礦井區隊干部下井及帶班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礦井井下直接或輔助單位的區(隊)長、支部書記、工會主席、主管技術員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其他副職(含工長)每月下井不少于20次。

    第十八條 井下區隊區隊長、支部書記每月單獨帶班不得少于6次,工會主席、主管技術員每月單獨帶班不得少于8次,其中,區隊隊長、支書及主管技術員每月四點、零點下井帶班不少于4次,其他隊干部不少于6次。

    第十九條 井下區隊隊長、支書在雙休日或節假日必須至少下一個井。

    第二十條 帶班時,必須盯到本隊關鍵環節,并做到與員工同下同上。

    第二十一條 平時區隊干部深入井下工作現場時間不得低于3小時(陪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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