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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坑代用品及周轉材料回收、復用管理辦法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11-26 20:36 來源:煤礦安全網

    坑代用品及周轉材料回收、復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加強礦內部管理,挖潛降耗,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條:為規范礦坑代用品及周轉材料回收、復用工作,實現增收節支,降低成本,進一步明確管理職責,加大坑代用品及周轉材料回收、復用的考核力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各單位要將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班組、個人,將考核工作落實到實處,廣泛調動員工增收節支的積極性、創造性。

    第二章管理職責劃分

    第四條:坑代用品及周轉材料包括:單體支柱、金屬摩擦支柱、Π型鋼梁、礦工鋼支架、輕軌、鋼管、安全門、阻車器、擋煤板、導繩輪、木托板、鐵托板、鋼帶、枕木、道夾板、魚尾螺栓、道釘、小桿、支護坑木等。

    第五條:對于全礦范圍內的坑代用品及周轉材料由供應站統一建立總臺帳,并對其使用、閑置、待修、庫存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單體支柱、金屬摩擦支柱、Π型鋼梁、礦工鋼支架、導繩輪、安全門、阻車器、擋煤板由供應站負責統一出庫建帳。

    第七條:用于井下供、排水、供風的鋼管由通風區出庫并建分臺帳,具體負責井下管路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八條:輕軌由運輸區統一出庫并建立分臺帳,具體負責各采區井上、井下所有永久和臨時軌道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九條:其他坑代用品及周轉材料由各使用單位出庫。

    第十條:部分坑代用品及周轉材料的加工與制作由機修廠負責(包括安全門、阻車器、擋煤板、導繩輪等)。

    第一十一條:礦工鋼梁、礦工鋼支架的加工與制作由供應站負責。

    第三章管理程序

    第一十二條:綜采工作面在安裝完畢,給綜采隊移交時由供應站坑代管理人員參加,將分、機兩巷、切眼中使用的全部坑代用品及周轉材料給綜采隊進行現場移交,并辦理移交手續。

    第一十三條:通風區在井下對廢巷、盲巷板閉或密閉時,必須通知供應站坑代管理人員到現場檢查,確保廢巷、盲巷內沒有坑代用品及周轉材料時,方可板閉或密閉,否則每次罰100元。

    第一十四條:各使用單位回收的坑代用品及周轉材料必須是完好的或較易修復的。

    第一十五條:各使用單位對坑代用品及周轉材料需在井下直接調劑使用時:a.鋼管由通風區人員和供應站坑代管理人員在現場移交并辦理相關手續。b.輕軌由運輸區和供應站坑代管理人員在現場移交并辦理相關手續。c.其他坑代用品及周轉材料由供應站坑代管理人員在現場移交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一十六條:回收升井的坑代用品及周轉材料,由各使用單位負責交回供應站并碼放在指定位置,供應站要根據物資的品種、規格和完好狀況分類存放,以便修復和使用。

    第一十七條:供應站對坑代用品及周轉材料實行動態管理,坑代管理人員要經常深入井下掌握其使用情況并經常同使用單位核對數量,簽字認可,保證帳物相符。

    第一十八條:供應站要隨時掌握井下閑置的坑代用品及周轉材料,督促各使用單位及時回收上交,并妥善保管,便于復用。

    第一十九條:供應站負責部分支護用品及周轉材料(包括:金屬摩擦支柱、Π型鋼梁、礦工鋼支架、鐵托板、擋煤板、鋼帶、道釘)的整形、修復工作,修復率為實際回收量的95%(修復率=修復數/實際回收數×100%)。

    第二十條:供應站每月25日前給計劃科填報支護用品及周轉材料回收、復用報表,內容包括:使用數、閑置數、待修數、庫存數。

    第二十一條:計劃科每月下達生產經營計劃中材料計劃時,應依據支護用品及周轉材料回收、復用報表中的閑置數和庫存數,首先考慮安排坑代用品及周轉材料的再利用,減少新材料的投入。

    第二十二條:坑代用品及周轉材料的回收、復用數量嚴格執行礦月度生產經營計劃。

    第二十三條:各使用單位領用坑代用品及周轉材料時,嚴格執行礦計劃管理和材料審批管理制度,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領取。

    第二十四條:供應站每月25日前給戰略管理科報坑代用品及周轉材料回收、復用報表和坑代用品及周轉材料考核表,并嚴格考核。

    第四章考核

    第二十五條:礦工鋼支架、安全門、阻車器、導繩輪的回收率均為100%,若有丟失按供應站同期計劃價的100%考核罰款。

    第二十六條:單體支柱回收率為100%,丟失DZ-1.6m(包括DZ-2.2m、DZ-2.5m)罰820元/根;DZ-2.8m罰1400元/根;DZ-3.5m罰1700元/根。

    第二十七條:金屬摩擦支柱回收率為100%,丟失罰400元/根;加長金屬摩擦支柱丟失罰600元/根。

    第二十八條:Π型鋼梁回收率為100%,丟失2.2m罰380元/根;2.6罰470元/根;3.8m罰790元/根。

    第二十九條:輕軌回收率為100%,丟失罰3460元/T。

    第三十條:鋼管回收率為100%,丟失Ф40(包括Ф65;Ф125)罰3800元/T;Ф50(包括Ф75)罰3700元/T;Ф100罰3990元/T。

    第三十一條:擋煤板回收率為100%,丟失罰120元/塊。

    第三十二條:枕木回收率為90%,比計劃每超回收1立方米獎170元,欠回收1立方米罰340元。

    第三十三條:道夾板的回收率為90%,比計劃每超回收1付獎13元,欠回收1付罰26元。

    第三十四條:木托板回收率為80%,比計劃每超回收1塊獎2元,欠回收1塊罰4元。

    第三十五條:鐵托板回收率為80%,比計劃每超回收1塊獎1元,欠回收1塊罰3元。

    第三十六條:鋼帶回收率為30%,按規格分類考核,具體如下:

    ① 2.4×0.08:比計劃每超回收1條獎24元,欠回收1條罰48元;

    ② 2.5×0.08:比計劃每超回收1條獎24元,欠回收1條罰48元;

    ③ 2.7×0.06:比計劃每超回收1條獎27元,欠回收1條罰54元;

    ④ 2.7×0.08:比計劃每超回收1條獎26元,欠回收1條罰53元;

    ⑤ 2.8×0.06:比計劃每超回收1條獎27元,欠回收1條罰55元;

    ⑥ 3.6×0.06:比計劃每超回收1條獎35元,欠回收1條罰71元;

    ⑦ 3.8×0.06:比計劃每超回收1條獎37元,欠回收1條罰75元;

    ⑧ 4.0×0.06:比計劃每超回收1條獎39元,欠回收1條罰79元;

    ⑨ 4.4×0.06:比計劃每超回收1條獎40元,欠回收1條罰80元。

    第三十七條:道釘回收率為95%,比計劃每超回收1千克(22kg/m:5個/kg;15kg/m:6個/kg)獎2元,欠回收1千克(22kg/m:5個/kg;15kg/m:6個/kg)罰4元。

    第三十八條:小桿回收率為50%,比計劃每超回收1立方米(75根)獎170元,欠回收1立方米罰340元。

    第三十九條:支護坑木回收率為90%,比計劃每超回收1立方米獎170元,欠回收1立方米罰340元。

    第四十條:綜采工作面所使用的木板梁每回收1立方米獎150元。

    第四十一條:魚尾螺栓回收率為50%,比計劃每超回收1條獎1元,欠回收1條罰3元。

    第四十二條:由供應站負責坑代用品及周轉材料的統一考核,管材或軌道丟失由負責日常使用過程管理的通風區或運輸區將責任進一步落實到具體單位,并及時將責任單位簽字認可的反饋單報供應站,否則,視通風區或運輸區為責任單位進行考核。

    第四十三條:各使用單位對坑代用品及周轉材料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人為損壞,按供應站同期計劃價的150%罰款(其中書記、隊長承擔20%),并追究責任。

    第四十四條:坑代用品及周轉材料的單項回收率每升高5%,獎供應站30元;單項回收、修復率每降低10%罰供應站30元。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由供應站進一步建立健全管理臺帳,并按劃定的管理職責加強管理。

    第四十六條:礦其它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執行本辦法,同時廢止以前下發的有關坑代用品及周轉材料管理考核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二00四年四月五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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