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銷毀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11-26 20:27
來源:煤礦安全網
爆破器材銷毀制度
1.庫內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火藥、雷管達到規定數量要登記造冊,進行清理,并向礦有關領導提出申請,集中銷毀。
2.爆破器材銷毀前,必須認真選擇銷毀場地,擬訂銷毀方案,經主管工程師簽字后,報當地公安機關批準方可進行。
3.爆破器材銷毀時,必須有專人負責,并請當地公安機關、本單位保衛、安監人員參加,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例”及“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進行銷毀。
4.每次銷毀變質過期失效火藥不得超過100公斤,雷管不得超過500發;庫內變質和過期失效火藥數量不得超過100公斤,雷管不得超過500發。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銷毀和隨時銷毀廢藥、廢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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