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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11-25 20:25 來源:煤礦安全網

    礦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為加強礦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確保井筒高標準、高質量、安全順利施工,結合相關標準、規范與本工程實際,制定以下管理規定。

    一、日常工程驗收

    第一條:井筒掘進尺寸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基巖段掘進時,掘進半徑小于設計值或大于設計值150mm,每處罰款200-500元,并責令立即處理;發現有兩處及以上不符設計,視為驗收準備不充分,不予驗收。

    第二條:嚴格按施工爆破圖表打眼、裝藥放炮,實行光面爆破,保證井幫上留下均勻眼痕的周邊眼數在50%以上,否則罰款200-500元。

    第三條:在出矸過程中要及時敲掉井幫上的懸矸危巖,防止落矸傷人,避免打灰時懸矸落入砼中影響井壁質量,每發現一處懸矸危巖處以2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處理;發現有三處及以上懸矸危巖,視為驗收準備不充分,不予驗收。

    第四條:井筒掘進通過偏軟破碎巖層,井幫破碎時,應采取臨時支護措施,防止片幫落矸傷人,不及時采取臨時支護措施造成片幫罰款500-2000元,如發生嚴重后果時責令停產整頓,加重處罰。

    第五條:模板至井幫距離小于設計50mm,一處罰款200元。

    第六條:加強模板管理,發現因模板變形或連接不嚴密影響井壁表面質量的,每處罰款500-2000元。

    第七條:脫模后,要對模板及時清理,清除模板(挨砼面)的附著物,否則發現一處罰款200元。

    第八條:綁扎鋼筋的規格、質量、表面清潔不符合要求,一處罰款100元,并責令立即整改或調換。

    第九條:鋼筋搭接不符合要求,一處罰款100元,并責令立即整改。

    第十條:鋼筋綁扎缺扣、松動,一處罰款100元,并責令立即整改。

    第十一條:鋼筋絲頭要求質量完好,連接時上下絲扣對等、連接牢靠,否則每處罰款100元,并責令立即整改或調換。

    第十二條:鋼筋間距大于設計±20mm,排距大于設計±10mm,一處罰款100元,并責令立即整改。

    第十三條:鋼筋保護層厚度小于設計10mm或大于設計10mm,一處罰款100元。

    第十四條:水泥、骨料、水、外加劑、砼配比、計量、攪拌、養護不符合要求的,罰款1000元至1萬元。

    第十五條:砂含泥量不得超過1%;未使用指定品牌的水泥、混凝土嚴禁入井澆筑井壁,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5000元。

    第十六條:澆筑同一模混凝土時,混凝土供應不及時(中斷2小時以上),每次罰款500元,導致形成合茬縫的追加罰款5000元。

    第十七條:混凝土澆筑時要防止碎矸石、木塊、棉紗等雜物落入砼中,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200-1000元。

    第十八條:未按設計要求做混凝土試塊的,必須在其應做的段高內采用其他方法檢驗混凝土強度,未補做強度試驗的罰款5000元。

    第十九條:混凝土試塊強度不合格,必須采用其他方法檢驗混凝土強度。試驗結果仍不合格的,該段井壁必須重新澆注,并處罰款1萬元。

    第二十條:各標號混凝土的坍落度、水灰比以及入模溫度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合格的嚴禁入模,否則罰款500~1000元。

    第二十一條:每個段高脫模后要及時清理井壁粘著物和松動砼塊以確保工作面工作人員的安全,否則每發現一處罰款500元。

    第二十二條:混凝土井壁出現一處麻面、蜂窩、露筋、裂縫、孔洞,分別罰款1000元、5000元、1萬元、2萬元、5萬元,并責令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進行補救。

    第二十三條:井壁內表面半徑小于設計值或大于設計50mm,壁厚小于設計50mm,每處罰款1萬元。

    第二十四條:井壁接茬不密實,產生明顯漏水現象的,每處罰款500元。同一模接茬中出現有三處及以上明顯漏水現象,該段視為不合格工程。

    第二十五條:井壁接茬錯臺大于30mm,一處罰款200元。

    第二十六條:實時觀測井壁掛霜結冰情況,及時處理存在安全隱患的冰凌,否則每發現一處罰款500元。

    第二十七條:井壁有明顯淋水時要及時采取截水措施,以防止井壁淋水進入砼中影響井壁質量,否則每發現一處罰款500元。

    第二十八條:井幫有明顯涌水時要采取導水措施,將水導出,否則每發現一處罰款500元。

    第二十九條:注漿材料、外加劑的質量、漿液配比及濃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否則第發現一次罰款500-2000元。

    第三十條:驗收資料必須及時整理,所報數據不實的,發現一次罰款1000元。

    第三十一條:月度驗收準備不充分,不予驗收;連續兩次,該月工程量不予確認。

    第三十二條:注漿施工時要嚴格控制注漿壓力,防止壓壞井壁,否則每壓壞一處罰款1000-1萬元,破壞嚴重的該段井壁必須重新砌筑。

    二、原材料

    第三十三條:加強原材料的入場管理,確保原材料出自正規廠家、各類牌證齊全,不合格的材料堅決不得進場。

    第三十四條:砂子、石子應進行水洗,水洗后的石子級配、沙子含泥量必須滿足設計要求,否則責令停用并處以500-2000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進入雨(冬)季,原材料要求做好防雨(寒)措施。銹蝕嚴重的鋼筋不得下井使用,結冰嚴重的砂石不得進入混凝土攪拌機,一經發現責令處理并視嚴重程度處以500-20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對沙子、石子、鋼筋要按要求送有關部門進行質量檢測,取樣時要由甲方、乙方、監理方同時在場。對取樣不規范,送檢不及時、不準確的每次罰款500-2000。

    三、地質測量

    第三十七條:井筒十字線、中心線、井口高程點應每月校核一次,并做出書面校檢記錄報監理、工程部復核。未按要求校核的每次處以1000~300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每月應對井筒實際掘砌深度進行通尺實測。

    第三十九條:按照井筒掘砌揭露地層的實際情況如實做好地質記錄,并形成井筒實際綜合柱狀圖。未如實填報的每次罰款1000元。

    第四十條:井筒施工過程中的相關地測工作嚴格按照各相關規定、規程執行,否則視問題的嚴重程度做出處罰。

    四、其他

    第四十一條:各工序施工前必須按要求編寫施工作業規程或措施,并按規定及時報批、會審、傳達貫徹,否則處以500-20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嚴格按規程措施施工,無措施不得施工,施工無措施罰款2000-1萬元,并責令停產整頓;不按措施施工,罰款500-5000元,并責令立即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重罰。

    第四十三條:施工單位要服從工程部質量監督員及監理工程師職責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對質量監督員按有關質量標準、規定或經雙方協商后作出的指令拒不執行的,責令停工并做出相應處罰。對要求整改的事項在規定時間內未整改而又未及時反饋的罰款500-2000元。

    第四十四條:施工人員要服從管理,對要求現場整改的事項立即整改,否則處以500-2000元罰款,拒不立即整改態度蠻橫的加倍處罰。

    第四十五條:加強現場文明管理,保持施工現場、井口附近及工業廣場整潔,做到無積水、無雜物,物料要堆放整齊并加設防雨防凍設施。

    第四十六條:加強局部通風管理,保持風機正常運轉,不得無故停風,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第四十七條:各施工項目部如發生各類質量、安全事故,應及時向監理方、建設方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報告,不及時上報、有意緩報、瞞報或制造假象的,予以重罰。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收到由建設方、監理方下達的罰款通知單(1000元以下)后,必須于一周之內到鄆城煤礦財務處繳納罰款現金或支票,如出現拒繳或緩繳的情況,月底工程結算及工程款撥付一律不予辦理。

    第四十九條:井筒工程日報表要求準時(每日早8∶00前)、準確報生技部,否則每次罰款100元。

    第五十條:項目部人員應按時參加礦方組織的各類會議,否則每次罰款200元。

    第五十一條:各施工項目部負責人應確保通訊暢通,如有事外出需提前安排好相關工作并向工程部領導請假。

    本規定解釋權歸鄆城煤礦工程部,未盡事宜另行規定。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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