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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井車輛管理考核辦法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10-27 09:44 來源:煤礦安全網

    入井車輛管理考核辦法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礦井下運輸秩序,確保井下運輸安全,依據相關法規,結合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駕駛員必須持有平朔公司安監局、保衛部頒發的機動車準駕證及礦安監站頒發的入井資格證,并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否則每次每缺一項罰款200元。

    二、所有入井車輛必須保持車況完好、整潔。車輛的前燈、尾燈、雨刷器、喇叭、剎車、各種儀表、后視鏡、滅火器等必須齊全完好,否則,不得入井運行,每缺一項罰責任司機100元,多項問題并存累計處罰。

    三、車輛駕駛員在井下必須熟悉運輸路線,行至交叉點、巷口前50米處,要減速、鳴笛、變換燈光,確認安全方可行駛,否則每發現一次罰司機100元。

    四、入井車輛必須執行右側行駛,嚴格控制車速,人車、貨車直巷段車速限制20km/h內,DBT等工程車限速10Km/h內,遇到行人及拐彎處,車速必須降到5km/h,否則每發現一次罰司機100元。同向行駛的車輛必須保持50米以上的間距。發生追尾事故的,根據情節,對責任司機罰款500—2000元,并追查處理。

    五、井下巷道車輛會車時,必須提前鳴笛,互閉遠光燈,改用近光,下行車輛必修提前減速讓道,進入會車硐室或指定會車地點,否則每發現一次罰司機2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罰責任司機500—2000元,并追查處理。

    六、清運煤泥車輛要嚴格控制好裝車量,如因裝車過滿,煤泥外灑的司機每發生一次罰款200元,對其所屬單位罰款500元。

    七、車輛運輸材料、設備不得超出車廂外,運輸超長材料,必修制定安全措施;運輸大型設備,必修使用專用車輛嚴格按照車輛的額定載重量裝載。否則罰司機200元,罰單位500元。

    八、井下巷道嚴禁超車,一定做到文明行車,注意對井下電纜、電話、反光牌、管道等設備的保護,如有損壞,發現一次罰司機300—1000元。情節嚴重的必須追查處理。

    九、各種貨車車廂禁止拉人,否則罰每個乘車人200元,罰司機500元,罰單位2000元。第二次發現一律開除礦籍。

    十、司機責任心不強、違章駕駛等造成運輸事故的,嚴格追查處理,根據情節輕重對司機罰款500—3000元,罰單位5000—10000元。并由責任人及單位負責對損壞車輛進行維修處理。

    十一、上下井人員必須在指定地點候車,嚴禁在大巷中途強行攔車、扒車。否則一律開除礦籍。

    十二、拉人車輛接送上下井人員時,人車司機必須將車輛停到候車區,不按指定點停車拉人對司機罰款200元。

    十三、人車司機將車輛停好到候車區后,下車維持乘車秩序和清點乘車人數,不得超員。所有人員坐好后司機確認車門關好方可行車,否則罰司機200元。

    十四、要求乘車人員必須排隊有序上車,對其擁擠擾亂乘車秩序不能做到文明乘車的人員,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十五、以上入井車輛管理細則由安監站、運輸隊負責具體執行管理

    十六、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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