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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煤礦安全規程之自救器工操作規程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10-27 09:36 來源:煤礦安全網

    2014年煤礦安全規程之自救器工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煤礦的自救器工。

    第2條 自救器管理工應完成下列工作:負責自救器的收發、看管、檢查和校驗工作。

    第3條 自救器管理工需要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自救器管理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了解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必須掌握自救器的性能及操作要領。

    3、了解“一通三防”基本常識。

    第5條 檢查、維修自救器的工作場所應清潔,以避免粉塵、油脂等進入自救器。

    第6條 自救器工不得把自救器和易燃易爆品放置在一起。不得把自救器置于有腐蝕性氣體、水蒸氣、日光直射或其他熱源直接輻射的地方。自救器工必須把自救器置于通風良好,整潔干燥的地點。

    二、操作

    (一)操作準備:

    第7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1、自救器的收發管理:發放一收回一整理。

    2、使用刁型氣密儀檢查自救器的操作:檢查氣密儀一放入自救器一加壓觀察一填寫自救器檢查記錄表。

    (二)操作順序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自救器的收放管理:發放----回收----整理

    自救器的檢查與驗收:驗貨----檢查----入庫

    (三)操 作:

    第8條 自救器的收發管理。

    1、按牌發放自救器,發放前要進行封條的檢查,保證符合要求。發完后將自救器牌掛到相應位置。不得借故不發。

    2、收發自救器時,要輕拿輕放,嚴禁碰撞;收回的自救器要擦干凈,并進行外觀、封條檢查,放回原處。

    3、交回自救器時,發放人員應將其自救器牌還給使用人。

    4、對收回的自救器,應檢查、維護,使其符合規定的要求。即:自救器要擦干凈,外觀完好、結構完整。

    5、對當班使用、交回的自救器進行登記。對當班使用未交回的自救器要及時匯報。

    6、對在用的自救器應逐臺建賬、登卡,即記錄自救器的出廠日期、編號、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結果、使用者的姓名、開啟原因等。

    7、交接班時,要把自救器使用情況、損壞程度交接清楚。分管的自救器賬、卡、物必須相符。

    第9條 自救器的校驗。

    1、自救器管理工應對新投入使用的自救器進行外觀(包括銘牌、出廠日期和標重)、氣密性和稱重檢查,發現產品不符合標準時,拒絕接收和發放。

    2、過濾式自救器的稱重檢查,應使用經過校正誤差不超過±lg的天平,增重超過l0g的自救器應予報廢。

    3、使用ZJ型氣密檢查儀檢查自救器氣密性,按照“使用ZJ型氣密儀檢查自救器的操作”規定進行,經過檢查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使用ZJ型氣密檢查儀檢查過濾式自救器氣密性時,要求在15s內壓力計水柱下降不得大于8mm;用60~65℃溫水檢查時,不得有冒泡漏氣現象。否則要更換膠圈或進行維修,以保證氣密合格。

    4、在60~65℃溫水中進行隔絕式自救器氣密性檢查時,自救器浸入水中出現連續冒泡,或浸入水中lmin內(10s后開始計數)斷續冒泡超過8個的,要及時進行維修。1年內,經檢查低于8個泡的,可不進行氣密性維修;期滿l年時,都要及時維修。

    5、用溫水檢查自救器后,必須把自救器擦拭干凈。

    第10條 氣密儀的工作壓力范圍為(480~520)×9、81Pa,檢查自救器時,可將壓力計水柱提高到540mm。封壓后10s,水柱保持不動時,則認為氣密儀調試合格。

    第11條 將被試自救器放入氣密儀的工作室中。如果檢查過濾式自救器,須預先在工作室里放置隨機附帶的L形填塊。

    第l2條 蓋上氣密儀封蓋,扣上封壓鉤,同時按秒表計時,第lOs時,記下壓力計水柱高度;第25s時,再次記下壓力計水柱高度。對于過濾式自救器,如果在最后的l5s內壓力計水柱下降不超過8mm,則認為氣密合格;超過8mm或壓力計水柱高度未達到470mm的,則認為氣密不合格。

    對于隔離式自救器,如果在最后的15s內壓力計水柱下降不超過30mm,則認為氣密合格;超過30mm或壓力計水柱高度未達450mm,則認為氣密不合格。

    為提高檢查速度,封壓lOs后,若壓力計水柱停留在480mm以上某一高度不動,則認為自救器氣密合格,不必再觀察后l5s。

    第13條 氣密合格的自救器可以繼續使用;氣密不合格的自救器不能繼續使用。

    第14條 被檢查的自救器應處于氣密儀檢查場所2h后,才能開始檢查,檢查時環境溫度的波動不應超過2℃。

    第l5條 被檢查的自救器及氣密儀應避免日光直射或靠近暖氣等熱源,檢查場所應盡可能避免有過堂風或受抽、排氣設備影響。

    第16條 被檢自救器上的煤粉和臟物應擦掉,不允許煤粉和臟物等落到密封環和托盤上,以保證氣密儀系統的可靠密封。,

    第17條 使用氣密儀時,加壓(扣封壓鉤)、卸壓(松開封壓鉤)均應緩慢地進行,切不可猛扣、快放,以防止水濺到工作室里,使機件受損。

    第18條 自救器檢查完后,應立即取出,不可長時間放在氣密儀工作室里加壓。

    第19條 若扣上封壓鉤后,壓力計水柱很快下降到400mm以下,說明自救器大漏氣;如懷疑氣密儀系統本身的氣密性,可換用庫存不漏氣的自救器作對比試驗,不可貿然調整氣密儀。

    第20條 檢查自救器時,若發現壓力計水柱有上升現象,說明橡膠密封環質量不好;如在后15s內壓力計水柱上升高度超過4mm,則橡膠密封環應予更換。

    第21條 對氣密處于不合格邊緣的自救器,應進行復查。

    第22條 對氣密不合格的過濾式自救器,應在經校正誤差不超過±lg的天平上稱重,增重不超過l0g的,密封后可繼續使用。

    第23條 為了尋找漏氣部位,可用直觀方法尋找,也可用毛筆沾濃度適當的肥皂水在自救器被加壓30~60s后涂抹于可能漏氣的部位進行檢查,冒泡處即是漏氣處。此法同樣適用于隔離式自救器。

    第24條 使用氣密儀檢查隔離式自救器時,如果在后15s內壓力計水柱高度下降15~30mm,屬小漏氣,仍屬氣密合格,但應將漏氣處用錫焊封閉;如在最后l5s內壓力計水柱下降30~50mm,屬中等漏氣,經試驗還未失效的,補漏維修后可繼續使用。

    三、收尾工作:

    第25條 檢查、收回自救器后,必須把自救器擦拭干凈。

    第26條 詳細記錄校驗的自救器的損壞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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