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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電運輸管理處罰補充規定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10-24 21:19 來源:煤礦安全網

    機電運輸管理處罰補充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我礦采掘機電運輸規范化、統一化管理和推動井下質量標準化工作的開展,特制定如下補充規定。

    1、巷道內各配電點的機電設備衛生差(包括開關、電纜、電機等),將對主管隊長罰款20元/臺(處)。

    2、凡采掘巷道內風水管路出現“跑、冒、滴、漏”現象,對主管隊長罰款10元/處。

    3、機電設備、配件等碼放亂,且未掛相關管理牌版,將對主管隊長罰款20元/處。

    4、凡機電部要求升井的設備、配件,未按規定時間升井的對主管隊長罰款20元/天;各單位升井的設備、配件未在規定時間內按機電部要求碼放的,對主管隊長罰款30元/天。

    5、各單位的記錄本凡不按規定填寫使用的,發現一處對主管罰款10元;凡亂撕、亂畫記錄本的,對主管隊長罰款10元/張。

    6、刮板機機頭、機尾缺少壓柱或壓柱直徑小于180mm,對主管隊長罰款20元/根;皮帶、刮板機機尾缺少護罩對主管隊長罰款20元/個。

    7、機電部所下隱患單未按時整改的(重復隱患、重大隱患),對主管隊長罰款20元/條或40元/條;未按規定時間將隱患單反饋至機電部的,對主管隊長罰款10元/張; 不來機電部簽隱患單的對機電隊長罰款20元/張,并按時間累積進行處罰。

    8、對領導因現場工作需要安排問題整改不及時的、態度不端正的,對主管隊長罰款20元/天。

    以上補充規定僅限于主管隊長交現金的情況,其他情況仍按機電運輸管理相關制度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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