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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煤礦安全規程之瓦斯檢查員操作規程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10-09 09:03 來源:煤礦安全網

    2014年煤礦安全規程之瓦斯檢查員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第2條 瓦斯檢查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煤礦安全規程》有關風量、氣體濃度、溫度以及對瓦斯檢查的規定。

    2、所用儀器的性能、參數。

    3、熟悉礦井通風系統,掌握各用風地點所需風量。

    4、了解煤與瓦斯突出的相關知識。

    5、瓦斯、二氧化碳涌出機理和規律。

    6、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7、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8、了解煤礦避災路線。

    9、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必須按規定對煤礦井下采掘作業地點進行巡回瓦斯檢查或專人定點檢查。

    第4條 瓦斯檢查地點的設置、瓦斯檢查次數、檢查周期、瓦斯檢查方式,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瓦斯檢查員要嚴格按照確定的地點、次數、檢查方式進行檢查,嚴禁空班漏檢和假檢。

    第5條 采煤工作面需測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點有:

    1、工作面進風流(指進風順槽至工作面煤壁線以外的風流);

    2、工作面風流(指距煤壁、頂、底板各20cm和以采空區切頂線為界空間風流);

    3、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面回風側最后一架棚向上lm處);

    4、工作面回風流(指距采煤工作面lOm以外的回風順槽內不與其他風流匯合的一段風流);

    第6條 掘進工作面需測定甲烷及二氧化碳的地點有:

    1、掘進工作面風流(指風筒出口前方到掘進工作面的一段風流);

    2、掘進工作面回風流;

    3、局部通風機前、后lO米以內的風流;

    4、局部高冒區域。

    第7條 放炮地點檢查瓦斯的部位有:

    1、采煤工作面放炮地點的瓦斯檢查應在沿工作面煤壁上下各20m范圍內的風流中進行;

    2、掘進工作面放炮地點的瓦斯檢查應在該點向外20m范圍內的巷道風流中及本范圍內局部瓦斯積聚處進行。

    第8條 檢查瓦斯的次數為: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點,瓦斯檢查次數為每班不少于2次,重點區域設專人進行蹲點檢查。

    第9條 瓦斯檢查牌板的設置以及需填寫的內容,要符合《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的規定。

    第10條 瓦斯檢查時,要嚴格按規定操作,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先消除隱患再進行檢查。

    第11條 經分析確定的不宜安排瓦斯檢查員檢查的地點,未經礦井技術負責人批準,不得擅自安排瓦斯檢查員進入檢查瓦斯。

    三、操作準備

    第12條 準備儀器:應攜帶瓦檢儀、檢查棍、膠皮管、溫度計、瓦斯檢查原始記錄以及其他規定的儀器和工具。

    第13條 對要攜帶的瓦斯檢查儀的各部件進行檢查,要求做到部件完整、電路暢通、光譜清晰。

    第14條 檢查藥品是否失效:檢查吸收管內裝的氯化鈣或硅膠以及附加吸收管內裝的鈉石灰的吸收力,藥品顆粒一般應為3-5毫米。如發現藥品變色、失效,應該立即更換藥品。

    第15條 氣密性檢查:

    首先檢查吸氣球:用右手捏扁吸氣球,左手捏住吸氣膠管,如果吸氣球不膨脹還原,說明吸氣球不漏氣。

    其次檢查儀器是否漏氣:將吸氣球膠皮管與瓦斯檢測儀吸氣孔連接,一手堵住進氣孔,另一手捏扁吸氣球,松手后1分鐘內不漲起還原,說明瓦斯檢測儀不漏氣。

    檢查氣路是否暢通:放開進氣孔,捏、放吸氣球,氣球癟、起自如時,說明完好。

    如果漏氣、氣路不通暢,需要查明原因,進行處理,重新重復上述程序。

    第16條 檢查干涉條紋是否清晰:由目鏡觀察,按下按鈕,同時旋轉保護玻璃座調整視度,使得觀察數字最清晰,再看干涉條紋是否清晰。

    第17條 對儀器進行校正:簡單的校正方法是,將光譜的第一條黑紋對在“0”位上,如果第5條正對在“7%”的數值上,表明條紋寬窄適當。否則應對儀器的光學系統進行調整。

    第18條 用新鮮空氣清洗氣室:每班在進入工作地點前,必須在和測量現場溫度相近(溫度不超過10℃)的新鮮空氣中按壓吸氣球5-6次,清洗氣室。

    第19條 調整零位:按下測微按鈕,轉動測微手輪,使刻度盤的零位與指標線重合,然后按下按鈕,轉動粗手輪,從目鏡中觀察,把干涉條紋中最黑的一條或兩條黑線中的任意一條與分劃板上的零位線對準,并記住對準零位的這條黑線,旋上護蓋。

    四、操作順序: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安全檢查----取樣----讀數----記錄----現場班組長簽字----填牌板----填報表

    五、正常操作

    第20條 將調整零位瓦斯檢查儀背在身上,把連接瓦斯入口的橡膠管或瓦斯檢查棍伸入檢測地點,然后慢慢握壓吸氣球5-6次,使得待測氣體進入氣室。

    第21條 測定地點一般應在巷道靠近棚梁以下20厘米的位置,在有冒頂的巷道中,要將橡膠管伸入冒頂高處,由低到高逐漸向上檢查,檢查人員的的頭部不得伸入冒頂高處,以防缺氧窒息。

    第22條 按動粗讀數按鈕,觀看目鏡,查看原來零位黑線移動位置,讀出整數。

    第23條 按動精讀數按鈕,轉動測微手輪,將黑線移動到整數位置,再查看刻度盤上的讀數,即為小數位。

    第24條 整數和小數相加,即為該地點的瓦斯濃度。

    第25條 檢查二氧化碳濃度時,應在靠近巷道底板20厘米處檢查。

    第26條 在檢查完瓦斯濃度后,拿掉二氧化碳吸收管,按上述操作檢查混合氣體的濃度(即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濃度)。

    第27條 混合氣體的濃度減去瓦斯的濃度,再乘以0、95,即為該處的二氧化碳濃度。

    第28條 用溫度計檢查檢測點的溫度(參考測風員的有關規定)。

    第29條 用多種氣體檢定儀檢查其他氣體:

    在待測地點先將活塞往復抽送2-3次,使檢定器內原來的氣體被待測氣體完全置換,然后抽取現場氣樣,把檢查該氣體的檢定管兩端的玻璃封口打開,將進氣端插入到檢定器的插孔中,(硫化氫的檢查:把出氣端插到插孔中,將氣樣吸入到檢定管中)將三通閥拔到通氣位置,推動活塞把,按照檢定管上要求的通氣量和時間,均勻地將氣體送到檢定管里,根據檢定管上產生的變色圈的刻度,讀出該氣體的濃度。測量一氧化碳時,要避開放炮時間,防止炮煙中的一氧化碳的干擾。

    第30條 檢查完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濃度及溫度后,瓦斯檢查員要將檢查結果及時記入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測原始記錄,然后填入瓦斯地點的瓦斯檢查牌上,并將結果通知現場作業人員并由班組長或帶班組長在瓦斯檢查員手冊上簽字。

    第31條 瓦斯檢查員還應對沿途的通風設施、防塵設施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

    第32條 巡回檢查其它地點,具體操作說明按上述規定執行。

    第33條 上井后,要按照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測原始記錄填寫的數據,填寫瓦斯報表,做到“牌板”、“原始記錄”、“報表”三對口。

    六、特殊操作

    第34條 煤倉內的瓦斯檢查及煤倉堵塞后的瓦斯檢查與處理,應按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的措施進行。

    第35條 采煤工作面采空區放炮放頂時,采空區瓦斯濃度的檢查范圍應按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的措施中的有關規定執行,當瓦斯濃度超限時應立即停止放炮。

    第36條 臨時停工地點(停風)檢查瓦斯時,必須至少2人同行,攜帶多種氣體檢測儀,并且相距4-6米,從外向里隨時檢查瓦斯和氧氣濃度;瓦斯濃度達到3%或其他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100條規定時,必須停止前進,并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141條規定排放有害氣體,不能及時處理的要在24小時內進行密閉。

    第37條 在臨時停風地點檢查瓦斯時,不準先開局部通風機再進入迎頭檢查,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129條的要求檢查,停風區內瓦斯濃度不超過1%、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并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米范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先開動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

    第38條 對于可能存在的瓦斯積聚區,要進行檢查瓦斯,發現體積大于0、5立方米濃度達到2%,附近20米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并向有關部門匯報。

    第39條 在瓦斯積聚區測量瓦斯濃度時,用瓦斯檢測儀取樣后,要在新鮮風流中讀數。

    第40條 礦井因為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或通風系統發生重大變化后,恢復正常通風后,所有受到影響的地點,必須經過瓦斯檢查員的檢查,證實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

    第41條 反風演習時的測量工作,可以參考測風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42條 井下需要電焊、氣焊、噴燈焊的瓦斯檢查,需要按照編制的安全措施執行。

    八、收尾工作

    第43條 將儀器清理干凈,收好備用。

    第44條 交接班要在指定地點進行,交清當班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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