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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益礦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配備發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09-22 14:04 來源:煤礦安全網

    宏益礦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配備發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為保證職工在工作(生產)勞動中的安全與身體健康,使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化、制度化。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職工勞動保護的政策規定,本著安全、經濟、實用、合理發放的原則,結合我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配發勞動保護用品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八條:礦山企業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2、《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和《山西省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二、配發規定

    1、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人員范圍:凡在公司工作的從業人員(包括外來人員、農民工)。

    2、綜合辦公室按照國家規定的礦山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制定本公司勞保用品配發標準,根據礦井設計要求的從業人員制定采購計劃,由供銷部按標準、按在數量進行采購。

    3、設立勞動防護用品專用庫房,專人管理。(庫房設在供銷部,保管發放由供銷部管理)

    4、綜合辦公室制定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發放、更換標準。(附《匯能煤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表》)

    5、綜合辦公室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個人發放、領取臺賬,專人管理。

    6、勞動防護用品未經綜合辦公室批準,供銷部不得擅自發放。

    7、安通科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檢驗并監督其正確使用。

    8、綜合辦公室負責職工工裝的統一制作和配發。

    9、綜合辦公室、安通科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10、公司本著關心職工身心健康、和諧服務的宗旨,逐步做到服裝統一、安全、文明、美觀、舒適。

    三、使用規定

    1、職工勞動保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的一項防護措施,按照工種需要供給,不能視為福利。

    2、公司按各種工種的各種條件、性質發放不同的勞保用品。

    3、職工勞動保護用品按規定標準發放,凡丟失者不予補發(因生產中發生突發事故而損壞的除外)。

    4、大件防護品一律以舊換新。

    5、勞動保護用品標準中沒有規定,因工作中特殊需要的物品由各部門提出,分管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批準,綜合辦公室備案發放。

    6、根據需要,臨時性或一次性防護用品,由各部門提出,報分管副總經理批準,綜合辦公室備案后發放。

    7、職工應根據要求合理使用勞保用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使用勞保用品。因出于個人原因不使用勞保用品而造成傷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8、安通科、各部門及隊組應要求并督促檢查職工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9、職工離職時,工裝應交回公司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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