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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煤礦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08-10 09:30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

    為搞好礦井防治水工作,按照“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進一步加強礦井防治水技術管理,遏止和杜絕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要求,結合礦井防治水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礦長是礦井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加強對水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礦總工程師對礦井水害防治負技術責任。

    (二)根據水害情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足夠的防治水裝備和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

    (三)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制訂防治水應急預案、并負責組織實施,確保水患的有效防治。

    (四)礦總工程師每月定期召集有關部門進行水害隱患排查,并有隱患排查記錄。對查出的水害隱患,要落實責任,采取切實可行的防治措施。水害防治工程應編制設計、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工程結束后及時進行驗收總結

    (五)防治水機構必須認真收集、調查和核對本礦及相鄰煤礦的水文地質資料及廢棄老窯情況,編繪《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礦井充水性圖》等基礎圖紙,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詳實、可靠的技術依據。

    (六)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嚴禁在防隔水煤柱中進行采掘活動。井田內有與河流、溶洞、強含水層等有水力聯系的導水斷層、裂隙(帶)、導水陷落柱時,必須查清位置,并按規定留設防水煤(巖)柱。相鄰礦井的分界處,必須留設防水煤柱。

    (七)礦井排水系統應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的要求,配備與礦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倉、水泵、排水管路、輸電線路等設施,確保礦井正常排水,并滿足特殊情況下排水需要。

    (八)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面檢修一次,并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一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水倉、沉淀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1次。

    (九)礦井在雨季前,應全面檢查防范暴雨洪水引發事故災難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要落實責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成立“雨季三防”領導小組,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數量的搶險物資,確保搶險救災時能夠及時到位。

    (十)在礦井受水害威脅的區域,進行巷道掘進前,應采用物探、鉆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質條件。地測機構要提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地測等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

    (十一)礦井工作面回采前,應采用物探、鉆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內斷層、陷落柱和含水層(體)富水性等情況。地測機構要提出專門水文地質情況報告,經煤礦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和地測等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回采。發現斷層、裂隙和陷落柱等構造充水時,必須采取注漿加固或留設防隔水煤(巖)柱等安全措施,否則,不得開采。

    (十二)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確定探水警戒線,采用鉆探等方法探水,查清水文地質條件:

    1、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

    2、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暗河、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3、打開防隔水煤(巖)柱放水前。

    4、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時。

    6、接近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區域時。

    7、采掘破壞影響范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含水構造、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防隔水煤(巖)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時。

    8、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時。

    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地區時。

    探水前,必須確定探水線并繪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

    (十三)采掘工作面探放老空水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確定探水警戒線,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鉆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高低、煤(巖)層厚度和硬度等確定。探放水設計由防治水科編制,經礦總工程師組織審定同意,按設計進行探放水。

    (十四)探放水鉆孔的布設必須遵循以下規定:

    1、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鉆孔水。探水鉆孔應成組布設,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豎直面內呈扇形。鉆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m為準,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垂距不得超過1.5m。

    2、探放斷裂構造水和巖溶水等,探水鉆孔沿掘進方向的前方、上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鉆孔不得少于2個。

    3、煤層內,原則上禁止探放水壓高于1MPa的充水斷層水、含水層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確實需要,可先建防水閘墻,并在閘墻外向內探放水。

    4、上山掘進探水時,要提前清理好排水溝,保證排水暢通,并提前告知探水施工人員避災路線,以保證出現突水事故時施工人員能夠迅速撤至安全地點,探水施工現場除施工人員和安全員,其他人員全部撤出。

    (十五)井下探放水必須使用專用的探放水鉆機,嚴禁使用煤電鉆探放水。

    (十六)在安裝鉆機進行探水前,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加強鉆孔附近的巷道支護,背好幫頂,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鉆孔位于巷道低洼處時,必須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3、在打鉆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

    4、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時,應由測量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必須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鉆孔方位、傾角和鉆孔布置數目以及鉆進的深度。

    5、在預計水壓大于0.1MPa的地點探水時,應預先固結套管,套管口應安裝閘閥,套管深度必須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應預先開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要使施工人員人人皆知。

    6、鉆孔內水壓大于1.5MPa時,應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十七)探水鉆孔除兼作堵水孔或疏水用孔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大于75mm。

    (十八)探水鉆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探放老空積水的超前鉆距,應根據水壓、煤(巖)層厚度和強度及安全措施等情況確定,但最小水平鉆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m。

    2、沿巖層探放含水層、斷層和陷落柱等含水體時,按下表確定探水鉆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

    巖層中探水鉆孔超前鉆距和止水套管長度

    水壓(MPa) 鉆孔超前鉆距(m) 止水套管長(m)

    <1.0 >10 >5

    1.0-2.0 >15 >10

    2.0-3.0 >20 >15

    >3.0 >25 >20

    (十九)探放水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鉆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鉆

    等透水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要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派人監測水情。如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到安全地點,然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二十)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探放水孔必須鉆入老空水體,并要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鉆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它有害氣體涌出時,必須有瓦檢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有關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調度室,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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