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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煤礦爆破物品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08-10 09:23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爆破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1、為嚴格管理爆破物品,預防爆炸事故的發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破物品進行破壞活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定。

    2、爆破物品是一種危險物品,對爆破物品的儲存、購買、使用、運輸等必須按照本規定實行嚴格管理

    3、倉庫必須建在遠離礦區、居民集聚的地方。庫房建筑與周圍的交通要道、高壓輸電線路等重要設施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規定。

    4、保管、使用、押運、運輸爆破物品的職工必須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熟悉爆破物品性能和操作規程,新錄用的人員,事先必須進行技術訓練和安全教育。

    5、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再儲存、購買、運輸、使用,由單位的主要領導人負責。

    儲存、購買、運輸、押運、使用爆破物品的單位必須制定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度,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6、爆破物品儲存、運輸、押運、使用的單位負責人要帶頭遵守《民爆物品管理條例》,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規定。

    7、經常了解爆破物品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思想動態,及時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采取措施,對不適合繼續從事這項工作的人,及時提請有關部門調整。

    8、公司保衛科依照上級有關安全規定和本規定對公司內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 爆破物品的儲存

    1、爆破物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儲存,并設專人管理,不準任意存放,嚴禁將爆破物品分發給個人保存。

    (1)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破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2)庫內儲存的爆破物品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抵觸的爆破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庫內嚴禁存放其它物品。

    (3)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在庫區內吸煙和用火,不準把易引起燃燒、爆炸的其它物品帶入倉庫,禁止在庫內住宿和進行其它活動。

    (4)發現爆破物品丟失、被盜,要及時報告保衛科。

    (5)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爆炸品應及時清理出庫,予以銷毀,銷毀前要登記造冊,提出實施方案,報保衛科向公安機關備案,到安全的地點妥善銷毀。

    (6)發放爆破物品時,要查驗各種手續,按批準的數量發放,不得隨意增減。

    (7)經常保持庫區、庫內的消防,安全設施齊全有效,做好防盜、防洪、防破壞等安全防范工作,實現安全儲存。

    第三章 爆破物品運輸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宣傳執行《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例》,遵守有關規定。

    2、運輸爆破物品前不準飲酒,保持頭腦清醒,精力充沛,需派人押運時,應當派熟悉所運爆破物品性能的人員押運,押運員不準乘坐在駕駛室內。

    3、運輸車輛必須安裝滅火器材,性質相抵觸的不準混裝,途中不準吸煙,嚴禁搭乘其它無關人員。

    4、運輸爆破物品時,必須持《運輸證》和《購買證》,車輛要限速行駛,安全運輸,途中休息時,要遠離人煙稠密的地方,并有人看守,到達倉庫時要配合押運員和保管員清點核對數量。

    第四章 爆破物品的使用

    1、爆破作業,必須經過安全科考核合格,持《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擔任。

    對爆破員進行定期考察,發現不適合繼續從事爆破作業的,應收回《爆破員作業證》,爆破員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爆破作業時,就將《爆破員作業證》交回原發證單位。

    2、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規程,有專人指揮,按規定設置好警戒和標志,在爆破前發出信號,待人員撤至安全地方后,方準爆破。爆破后,要核對炮數,處理瞎炮,確認安全后,按規定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3、使用爆破器材,必須建立領取、清退制度,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嚴格執行領退制度,領取爆破物品時要持爆破證,攜帶炸藥箱、雷管箱,必須經班組長批準。領取數量不得超過當班使用量,堅持裝箱上鎖,嚴防丟失被盜。發現被盜立即報告,剩余的要當班清退,不得私自存放。

    4、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拿、私用、私藏 ,贈送,轉賣,轉借爆破物品或器材,嚴禁炸魚、獸等活動。

    5、嚴禁個人攜帶爆破物品搭乘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輪船、飛機,嚴禁在托運行李包裹和郵寄信件中夾帶爆破物品。

    第五章 懲處

    1、違反本規定在儲存、運輸、使用爆破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隱患,經有關部門指出后,不及時改正,保衛科、安全科有權責令其進行整改。

    2、違反本規定,私藏、私帶、私用、偷盜爆破物品的,保衛科除沒收其爆破物品外,視情節輕重,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和交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

    3、違反本規定在儲存、運輸和使用爆破物品中,發生爆破物品丟失、被盜和其它事故,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者的責任。

    由于各單位領導不負責任,忽視安全,造成爆破物品丟失,被盜數量較大或發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應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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